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3〕63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3-11-16 11:54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自然资罚字〔2023〕63号 当事人:王涛涛 住址:岳普湖县岳普湖乡*村*组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至10月8日对你在岳普湖县岳普湖乡二村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2023年7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岳普湖县岳普湖乡二村占用0.22亩(144.9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建设农资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7月第四次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县(市)审批的建设项目和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建设等和村民建住宅,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备案”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王涛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王涛涛。 2、不动产权证书1份(2页),王昌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昌峰在岳普湖乡二村有350亩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合同1份(2页),证明王涛涛现租赁王昌峰岳普湖乡二村350亩土地。 3、现场照片6张,证明王涛涛非法占地建设农资库房的程度。 4、询问笔录1份(5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证明王涛涛非法占地的事实。 5、现场勘测图1份(1页)、地籍规划及现状认定材料1份(5页),证明王涛涛在岳普湖乡二村非法占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0.22亩(144.9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处于岳普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建设区内。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3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3〕6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63号)。你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7月第四次修正 版)第五十三条第三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二条第一项“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等土地的,决定并处罚款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0.22亩(144.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岳普湖县人民政府; 2、对于非法占用0.22亩(144.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罚款,罚款为28980元(贰万捌仟玖佰捌拾)(144.9平方米×200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涛、马木提·吐逊 电 话:0998-6828306 地 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水利局综合楼一楼执法大队办公室)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