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全面提升投资审计工作水平,推进岳普湖县重点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和《喀什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喀党审办发〔2021〕3号)等规定,结合岳普湖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政府投资审计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 政府投资审计应当以履行政府投资建设职责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审计监督对象, 同时将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社会审计等单位作为延伸审计对象。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等。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建设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由政府设立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结算审核或建设单位釆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建设单位能够真实完整报送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不影响建设与施工单位原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相关结算条款的执行。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结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二章 政府投资审计的基本原则
审计机关应根据全覆盖的要求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监督范围,构建审计机关为主导,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为补充的有重点有深度有成效的政府投资全覆盖审计监督体系。
第五条 依法审计原则。审计机关要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预算编制、招标评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等管理活动。不得代替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工程结算、征地补偿等审核工作。
第六条 分类管理原则。审计机关将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分为两类进行审计管理:一类项目指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并且财政预算内投资建设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重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二类项目指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又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范围的建设项目。
一类项目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逐年列入审计计划组织审计,二类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建设单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视情况进行重点抽审。
第七条 计划管理原则。审计机关掌握辖区政府投资情况,建立投资审计项目数据库。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要求,结合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一类政府投资项目,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同级审计委员会审定,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项目计划审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审计机关不得开展未经正式立项不出具审计通知书的“简易程序”审计。
第八条 绩效审计原则。审计机关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规划布局、投向结构、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及环境保护等事项,重点关注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征地拆迁、工程监理、财务收支等关键环节,掲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管理漏洞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升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反腐倡廉。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及审计组织方式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法规,落实政策措施和执行规划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招投标和物资釆购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投资控制和工程造价情况;投资绩效情况;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环境保护情况;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情况;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机关要创新方法,加强审计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依托大数据及数字化审计模式,及时将建设单位提供的扫描件以及电子数据资料录入审计信息采集信息系统,并深度融合当前工程建设新技术现代信息化技术,统筹政府投资审计与项目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财务收支审计、效益审计、结算审计、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査相结合,提高审计精准度和效率。对事关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同级审计委员会或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可实施跟踪审计。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的组织及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工作规范。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第十二条 加强审计现场管理。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适当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到实施现场勘査取证与施工单位核对数据和交换意见时,必须二人以上参加。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聘用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有权调阅如下资料,相关单位应依法提供并全力配合:
(一)与项目建设有关审批、融资协议、框架意见、会议记录、纪要、土地使用、环保审批、竣工验收、财务管理等书面和电子资料。
(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招投标(含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概(预)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书面和电子资料。
(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釆购、监理、招标代理、中介审核等书面和电子资料。
(四)建设单位在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工程结算审计或其他方式审计成果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工作成果和相关资料(含电子版)完整向审计机关报备。
(五)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盖章认可但不影响审计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如因职权所限,无法获取适当充分证据的,审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审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审计工作不能正常顺利开展的,审计机关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暂停审计或退出审计。暂停或退审项目应及时按程序进行审计计划调整。因暂停审计或退出审计而产生的后果由引起暂停审计或退出审计的责任单位承担。
(一)建设和施工等相关责任单位提供重要审计资料不全,关键人员不能及时到场的。
(二)合同存在条款歧义,影响工程造价确定,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变相等待审计结果造成上访事件的。
(五)审计机关认为其它需要暂停审计或退出审计情形的。
暂停审计由审计机关作出决定,退出审计由审计机关报请同级审计委员会决定同意。暂停审计或退出审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书面申请重新启动审计。
第五章 加强协作配合,提升监管合力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与建设及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审慎评判。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和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生暂停审计或退出审计情况时,应将有关情况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在法定范围内做出处理处罚决定,抄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审计机关涉及重大审计项目调整,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或重大案件线索,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通报给相关部门并依法移送案件线索。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核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中发现多付超结工程款问题的,应依法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建议书,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察办、司法机关贯通协作,创新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协调沟通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机关应跟踪审计结论的落实及整改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被审计单位应当将整改落实情况按规定时限报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建设单位履职不力,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重大项目质量问题、廉政问题的,要加大通报和移送工作力度。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执业道德行为的,釆取通报批评,扣减审计费用,终止参与政府投资审计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加强信用监管,积极推行失信联合惩戒,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让失信和失德行为受到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岳普湖县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负责解释。同时,岳政办规〔2020〕3号文件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