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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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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来源:园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21-11-15 16:32 浏览次数: 字体:【

培训资料

妥善保管

喀什地区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2021年版)

岳普湖县招商办编制

20212


目录

一、喀什地区优惠政策................................................................-1-

1.财税优惠政策........................................................................-1-

2.金融扶持政策........................................................................-6-

3.土地优惠政策........................................................................-6-

4.就业优惠政策........................................................................-7-

5.电力优惠政策.......................................................................-12-

二、喀什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16-

1.产业扶持政策.......................................................................-16-

2.科技创新孵化政策...............................................................-17-

3.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政策.......................................................-18-

4.产业资金管理政策...............................................................-19-

三、喀什地区产业扶持政策......................................................-20-

1.纺织服装产业特殊扶持政策...............................................-20-

2.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政策...................................................-25-

3.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32-

4.畜牧养殖产业扶持政策.......................................................-34-

5.农产品加工产业扶持政策...................................................-36-

6.社会健康、养老产业扶持政策...........................................-37-

7.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扶持政策...........................-39-

四、岳普湖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41-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50-


一、喀什地区优惠政策

财税优惠政策

1.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2.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6号)

3.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对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

——《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119号)

4.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入境原料价值占50%以上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不做品质检验的,不收品质检验费。

——《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119号)

5.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13号)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第8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13号)

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等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13号)

金融扶持政策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证监会在北京联合签署《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新疆企业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可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所谓“即报即审”政策,就是在不降低标准的条件下,给予新疆企业上市、发行、挂牌优先支持。

——《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

2.对纳入自治区“重点培育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在股份制公司改制、新疆证监局开展辅导备案、上市或挂牌申请得到境内外上市主管部门受理或核准、融资等阶段给予补助。①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②向新疆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的企业,凭新疆证监局受理辅导备案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③向境内外上市主管部门申请上市的企业,凭境内外上市主管部门发行股票申请受理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④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⑤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精选层挂牌并得到补助的企业转至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再享受第④条所列补助。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金﹝2017﹞35号)

土地优惠政策

1.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规定,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2.依据《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的规定,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3.依据《全国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2年)》(体经字〔2016〕646号)的规定,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就业优惠政策

1.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政策。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中级工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10号)

3.职业技能提升行动。1)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2)对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800元/职业(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3)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照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给予职业培训补贴。(4)企业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按照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不高于4000元/人、5000元/人、6000元/人的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10号)

4.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新疆籍人员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新疆籍人员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劳动者(新疆籍人员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最长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

5.就业见习补贴。根据优势产业发展和青年见习需求,认定企事业单位为就业见习基地,组织26-24岁失业青年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从就业补贴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通过见习正式录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关于实施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77号)

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每人每年7800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5号)

7.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地区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2)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地区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8号)

8.失业保险“护航行动”。喀什地区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至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对事业单位吸纳脱贫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岗位在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发放稳岗补贴。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新人社函〔2018〕443号)

9.失业保险“展翅行动”。对深度贫困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放宽到“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同时,对吸纳脱贫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具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放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等证书的人员: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

——《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方案>的通知》(新人社函〔2018〕441号)

电力优惠政策

一、喀什地区大工业电价

新疆电网大工业电度电价(平段):1-10千伏0.378元/千瓦时,35千伏0.356元/千瓦时,110千伏0.336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310元/千瓦时,各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33元/千瓦·月,容量26元/千伏安·月。取消铁合金、电解烧碱等高耗能电价分类。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

二、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政策

2021年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执行。大用户(年用电量南疆地区为300万千瓦时及以上且接入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上)可自行参与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中小用户仅可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后参与市场化交易。电价按照输配电价+交易电价+基本电费(基本电费仅限于大工业用户)执行。大工业用户输配电价:1-10千伏0.1305元,35-110千伏0.1223元,110-220千伏0.1105元,220千伏及以上0.0938元;交易电价:实时。基本电费:最大需量按33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按26元/千伏安·月。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220伏至380伏0.1737元,1-10千伏0.1707元,35-110千伏0.1667元。交易电价:实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

三、基本电费减免及扶持政策

1.扩展《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明确销售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新发改委能价{2012}904号)执行范围,全年用电不超过6个月的蕃茄加工、鲜果品加工、供暖(含新型采暖)生产用电;全年用电不超过3个月的轧花企业生产用电。暂按其实际生产期缴纳基本电费,报停期间暂不收基本电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高可靠性供电费和季节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基本电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935号)

2.对部分环保行业用电电价支持政策:我区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至2025年底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部分环保行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7号)

3.对部分环保行业用电电价支持政策:现行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容量电费政策延长至2025年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部分环保行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7号)

四、明确农业生产用电政策价格政策

1.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客户执行农业电价:①粮食初加工用电,是指小麦、稻谷、高粱等谷物的净化、烘干用电;玉米的筛选、烘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的清理去杂、浸洗、烘干用电;②蔬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蔬菜的清洗、挑选用电;③林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林果(包括红枣、核桃、沙棘、枸杞、杏、梅等)的清洗、剥皮、分类和初烤烘干用电;④纤维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棉花去籽(加工皮棉)、麻类沤软、蚕茧分拣和烘干用电;⑤药品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各种药用植物的挑选,整理、捆扎、清洗、烘干用电;⑥大批包装用电,是指各类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的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用电。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合理调整我区电价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33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函【2019】16号)

2.养殖业用电户执行农业电价:①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②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关于进一步明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的养殖业用电范围的通知》(新发改函【2019】58号)

3.农村建设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电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为农产品提供保鲜和仓储服务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的客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村建设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的函》

二、喀什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产业扶持政策

(一)贷款贴息。对使用银行贷款的投资企业,用于厂房新建、改扩建项目,购置生产设备和用于生产经营的中长期银行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时间相一致,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年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100%,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罚息不予补贴。

(二)运费补贴政策。制造业企业采购原材料进疆或产品出疆,运费按其年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通过集拼集运货运班列或企业单列出口运输产品发生的运费,申请地区专项资金,按本地承担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纺织企业印染环节在疆内发生的往返运费,申请地区专项资金给予100%补贴。

(三)设备补贴政策

1.对制造业企业新建和技术改造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贴;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进口设备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贴。上述设备补贴按照3:5:2的比例分项目开工、竣工验收合格和达产三个阶段予以兑现。

2.对年在线交易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的投资,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厂房补贴政策

1.厂房租金减免政策。企业租用开发区的厂房,按先缴后补的原则,实行前三年全额补贴,第四、第五年按当年租金标准的50%补贴,补贴期为5年。

2.厂房自建补贴政策。自建彩钢板厂房按200元/平方米;钢构和框架结构厂房按6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厂房指生产所需加工车间、仓库、倒班宿舍,不含办公楼等非生产配套设施),制造业项目补贴按照3:5:2的比例分项目开工、竣工验收合格和达产三个阶段予以兑现,工业地产项目补贴按照4:6的比例分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予以补贴。

3.厂房购置优惠政策。企业可按成本价+财务费用+土地费用购置开发区建设的厂房。

科技创新孵化政策

(一)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升规企业,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其他地区同类补贴的同时,开发区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兑现配套奖金。

(二)对每获得一项国家级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和3000元奖励;企业主持起草一项国家或行业标准并获批准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新建一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建一所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的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在国内资本市场(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2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由新三板成功转至主板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补助。

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政策

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行业全国100强企业(近三年),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内外资重大项目,就业超过2000人的企业,纳税超过1亿元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产业资金管理政策

设立中小企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发区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每年设立不少于1亿元的中小企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用于人才奖励、创新创业扶持、贷款补贴、厂房、设备和运费补贴等政策的兑现。

——《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喀经开发〔2020〕40号)

说明:国家、自治区、地区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自治区、地区重大政策调整的适用新的规定。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地区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三、喀什地区产业扶持政策

纺织服装产业特殊扶持政策

纺织服装产业企业条件:①各类纺织服装类企业,服装、针织、家纺产业配套的拉链、纽扣、辅料等服饰类生产企业。②在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独立核算的地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③企业正式在册、缴纳社保职工人数在20人(含)以上,且新疆籍员工比例不得低于50%。

1.岗前培训补贴。按照“招工即补”要求,从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通过自治区职业培训系统开班审批之日起,岗前培训补贴每人2400元。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

2.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对各类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就业人员,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分3年(第1年2000元,第2年1000元,第3年2000元)给予新增就业补贴,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8〕435号)

3.人才引进补贴。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引进的疆内外中高级管理人员(含生产、营销、技术、培训等负责人)及核心技术岗位技术技能骨干型人才,每50名员工1名人才引进名额,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每名引进人才只能对应1个企业进行申报。

——《关于对喀什地区纺织服装、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带动就业政策研究意见的函》(新财建〔2019〕391号)

4.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先缴后补,按月或季申领结算,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其中: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给予补贴;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之和给予全额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临时补贴。招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纺织服装企业和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对上述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个人保险部分给予补贴。按照以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的补贴标准执行,按月审核拨付,补贴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8〕435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稳岗就业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0〕212号)

5.运费补贴。①棉纱运费补贴。喀什地区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出疆的32支(含)以上纱线类产品每吨补贴运费800元;32支以下每吨补贴720元;60支以上每吨补贴880元。②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色织布)运输出疆每吨补贴800元。③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出疆运费每吨补贴800元。④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出疆运费补贴,按出疆产品销售额的4%给予运费补贴。⑤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类产品出疆运费补贴每吨补贴720元。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8〕435号)

6.调整提高纺织服装企业代加工产品出疆运费补贴。对南疆四地州承接疆外订单代加工,收取加工费的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取加工费的10%给予出疆产品运费补贴。

——《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稳岗就业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0〕212号)

7.电费补贴。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对差额电价部分按照0.03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8〕435号)

8.纺织服装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属于织造、服装、针织、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地毯刺绣、毛纺织、麻纺织等劳动密集型纺织服装地方中小微企业;企业自有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下,正式在册、缴纳社保职工人数20人(含)以上,且新疆籍员工比例不得低于50%;在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因经营场所变更、产业转移而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可计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原企业经营年限)且有明确订单,有稳定现金流,但不涉足房地产、民间借贷等投机领域,信用记录良好,无违规违法和其他不良记录。按不超过资产抵押70%的比例予以贷款,最高贷款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没有资产抵押的,最高贷款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21〕3号)

9.棉纺企业库存棉纱仓单质押贷款。棉纺企业因流动资金紧张,可向新疆纺织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经纬纺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公司平台公司申请将成品库存作为抵押物,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给予流动资金贷款。

——《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稳岗就业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0〕212号)

10.支持纺织印染产业发展。对采取无水、少水印染或数码

印花等先进技术和工艺,且染色浴比不高于1:6,中水回用率高于40%的纺织印染企业,新建盐回收及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各项指标符合自治区《印染废水排放标准(试行)》(DB654293-2020)相关排放要求,给予企业一次性2000万元的投资补贴;按企业实际印染用水量,每吨补贴0.5元水质软化处理费;按企业印染废水实际排放量,每吨补贴2.5元预处理和除盐处理费用。

——《关于加大支持纺织印染产业发展促进产业链延伸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32号)

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政策

劳动密集型企业条件:①在喀什地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消费电子生产、鞋业、玩具、假发、箱包、帽子、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②企业稳定就业人数在50人(含)以上,其中20人(含)以上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③在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

1.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政策。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5000元/人的补贴标准分三年(第1年发放2000元、第2年发放1000元、第3年发放2000元)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

——《自治区支持南疆四地州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78号)

2.扩大享受特殊电价范围。将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纳入享受特殊电价政策范围,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对差额电价部分按照0.03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补贴。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

3.调整出疆运费补贴。对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的产品,按照产品出疆实际发生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通过国内航空运输的消费电子产品所产生的运费折算成同等距离的公路运输费用,并按公路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

4.加大岗前培训补贴力度。按照“招工即补”要求,从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通过自治区职业培训系统开班审批之日起,岗前培训补贴每人2400元。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

5.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时段为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稳岗就业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0〕212号)

6.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全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临时补贴。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纺织服装企业和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自治区对上述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个人保险部分给予补贴。按照以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的补贴标准执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8〕496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稳岗促就业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0﹞212号)

7.加快基础设施和生产厂房建设。加快建设和完善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标准厂房、基础设施,全面提升产业园区承载能力。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对南疆四地州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基础设施、标准厂房等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

文化旅游、民航运输产业扶持政策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旅游专列、包(专)机资金补贴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喀署办发〔2019〕110号)、《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培育航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2019〕123号)、《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地区旅游“送客进喀”工作会议纪要》(喀署办阅〔2018〕24号)、《喀什地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细则》

一、旅游专列、包(专)机资金补贴

1.援建新疆喀什四省市企业组织的旅游者以旅游包(专)机形式来喀什旅游5天4夜(含)以上且每航班旅游团组达到100人(含)以上的,以火车专列形式来喀什地区旅游3天2夜(含)以上且每车次旅游团组达到400人(含)以上的,在喀什每停留24小时(含住宿一晚)补贴200元/人。

2.非援建新疆喀什四省市企业组织的旅游者(含入境游和疆内游),以旅游包(专)机形式来喀什旅游、每航班旅游团组达到100人(含)以上的,或以火车专列形式来喀什地区旅游、每车次旅游团组达到400人(含)以上的,均以2天1夜为基准,每多停留24小时(含住宿一晚)补贴200元/人。

3.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包(专)机(专列300人(含)以上、包机100人(含)以上)团队来喀什,专列、包(专)机游客在喀什停留24小时、住宿喀什地区星级酒店并游览喀什地区一个5A级景区、2个3A级(含)以上景区的旅游企业,按人数每人补贴100元。

4.组织承接喀什地区以外的大型会议或活动的企业,活动人数100人(含)以上、在喀什停留2天1夜(24小时以上)的,依据举办会议或活动企业与旅行社签订的服务协议、参加会议或活动人员名单、住宿发票(或复印件),按人数每人每夜补贴50元。

5.对向喀什输送游客的组团社(喀什地区以外)组织游客来喀什旅游,年度累计达到3000人(含)以上的,停留2天(含住宿1晚),按人数每人补贴100元;年度累计1000人(含)以上的,按人数每人补贴50元。

6.在喀什地区注册成立的旅行社接待地区以外的游客,年底按游客接待量进行奖励。设一等奖1名(奖励9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6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3万元);共计奖励金30万元(人数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为准)。

二、航线专项补贴

(一)客运补贴标准

1.新开国内直飞航线。航程在4500公里(含)以内的,第一年每航班补贴4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第二年每航班补贴2万元;航程在4500公里以外的,第一年每航班补贴6万元,第二年每航班补贴3万元;

2.新开疆内直飞航线。第一年每航班补贴1万元,第二年每航班补贴0.5万元;

3.新开疆内环飞航线。对新开辟起点、终点均为喀什机场的疆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第一年每航线(一个环飞航线)补贴3万元,第二年每航线(一个环飞航线)补贴1.5万元;

4.新开国际直飞航线。第一年每航班补贴6万元,第二年每航班补贴3万元;

5.过夜航班。在喀什机场过夜的航空公司每年补贴200万元。过夜航班期限最少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不予以补贴;

6.鼓励新开辟航线的航空公司参与喀什航空食品等民航产业建设,后期通过与航空公司协商,可通过航空食品等多种方式进行实物补贴;

7.开辟航线的航空公司要通过各种航空媒介,对喀什地区旅游资源进行宣传推介;

8.本办法规定的客运补贴标准,第一年按补贴标准执行补贴,第二年按补贴标准减半执行补贴。第二年起,在补贴标准减半执行的基础上区分旺季和淡季,淡季按补贴标准100%执行,旺季按补贴标准60%执行;客运航线客座率按照月度计算,超过60%以上达到正常营运标准本月不再计算补贴。

(二)货运补贴标准。鼓励快递企业和运输企业使用航空方式运输货物,对开通由喀什直达目的地往返的国际全货机航空货物运输企业补贴。新开定期、不定期航线使用全货机全年飞行业载50吨(含50吨)以上的航班每起降一次补贴15万元,50吨以下的航班每起降一次补贴10万元。

(三)其他补贴。对于符合喀什航空发展需求,且能够带来积极促进作用但尚未列入以上补贴范围的其它客货运航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签订协议。

(四)起降费减免。对新开或新增国际、国内重点航线和疆内环飞航线、货运包机的航空公司,喀什机场起降费第一年全部减免,第二年减免50%。

三、建立地县(市)两级旅游发展资金

喀什地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200万元,县(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100万元,提升景区景点等级。荣获国家AAAAA级景区景点称号的,奖励100万元;荣获国家AAAA级景区景点称号的,奖励50万元;荣获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景区,奖励30万元。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

政策出处:《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畜牧养殖产业扶持政策

政策出处:《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畜牧兽医)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新牧计字〔2020〕21号)

一、2019年“粮改饲”试点项目

中央粮改饲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全株玉米等优质饲草料的收储环节。在确保完成粮改饲面积的基础上,以实际收储量为核算依据,每吨优质饲草补助标准由各试点地(州、市)、县市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每吨不超过50元。

二、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

(一)2020年中央转移支付“畜牧良种补贴”项目

1.良种肉牛补贴。对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户(场、小区)使用肉牛冷冻精液改良能繁母牛的给予补助。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助不高于20元。

2.良种羊补贴。对区内农牧养殖户(场)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羊场购买的种公羊(三证齐全)给予补助,补贴品种以当地主导品种为主,兼顾其他品种。对种公羊一次性补助1000元/只,往年已享受过良种补贴的种畜不再重复补贴。

3.牦牛种公牛补贴。对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畜场购买牦牛种公牛的养殖户(场)给予补助,牦牛种公牛须达到一级以上,一次性最高补助3000元/只,往年已享受过良种补贴的种公牛不再重复补贴。

(二)中央转移支付2020年“非畜牧大县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治理项目

对规模养殖场、第三方粪污专业化处理主体配套建设固体堆肥发酵、固液分离、高温快速发酵和杀菌、有机肥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污水无害化处理氧化塘、肥水输送和沼液输送管网等设施进行补助。第三方粪污专业化处理主体、规模养殖场建设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需符合环保要求,规模养殖场与第三方粪污专业化处理主体签订粪污处理协议的视同完成粪污处理。第三方粪污专业化处理主体、规模养殖场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建设总投资的50%。各地根据每个实施主体实际需求和建设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单个实施主体财政补助资金不得超过150万元。

农产品加工产业扶持政策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化基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农办安〔2021〕15号)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奖励主体,绿色食品每个奖励0.5-0.8万元、地理标志农产品每个奖励1-1.5万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每个奖励8-10万元。

社会健康、养老产业扶持政策

政策出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8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1.建立完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制度。对按标准建设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达到100张(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开办补助(分三年补助)。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补助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资金由自治区民政厅分配至各级民办养老机构。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扶持政策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金〔2019〕33号)、《关于<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新财金(2020)53号)

认定范围及条件:①在喀什地区范围内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或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企业。②少数民族职工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的企业。③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的企业。

1.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民贸贷款限于民贸企业用于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所需要的一年期(含)以内流动资金贷款;民品贷款限于民品企业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所需要的一年期(含)以内流动资金贷款。对符合条件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固定年利率不高于2.88%的比例进行贴息,实际贴息利率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贴息利率为准。对单户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安排的无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以手工生产为主的小型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

岳普湖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在全县上下大力营造“说了算、定了干、干就干好”的良好招商引资氛围,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岳普湖县招商引资现行优惠政策进行补充完善。凡是落户岳普湖县的企业均享受普惠政策,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的企业,在享受普惠政策的基础上,可按照产业特点享受相关特殊优惠政策。

一、普惠优惠政策

(一)土地方面。在岳普湖县产业园区投资发展产业项目的,可免交土地出让金,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也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新政办发〔2011〕115号)。

(二) 税收方面。2020年12月31日前,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自取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53号)。

(三) 生产车间方面。 一是对劳动密集型、填补我县重点产业空白,以及对我县主导产业有较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根据其生产需求,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前五年免费为其提供生产车间;如该企业自行购置土地建设厂房,给予其厂房建设资金的10%补贴,最多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二是适宜安置孵化园区的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前三年免费为其提供生产车间。

(四)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产业园区达到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有线电视、通天然气、通排污和场地整体平整的“七通一平”条件。对固定资产投资超2000万元的项目,给予企业安装变压器的费用补贴。

(五)用工方面(新人社〔2015〕44号)。一是员工招录。负责为企业招录员工,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协助企业做好员工培训、管理工作。二是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全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三是职业培训补贴。分A、B、C三类工种,按照1400元、1000元、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扶贫领域方面 (新扶贫领字〔2018〕56号、63号)。一是项目支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用到户资金抱团入股到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经营,实行股份合作、保底分红、滚动发展,共享发展成果。优先推荐扶贫龙头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在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上对扶贫龙头企业予以重点倾斜。二是金融支持。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加强扶贫再贷款使用管理,优化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贷款定价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合理合规增加对扶贫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继续执行《关于全面下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新扶贫领字〔2016〕9号) ,对扶贫龙头企业年新增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财政贴息。 三是资产收益扶贫政策。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能力,增强带贫益贫能力。对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收益权要优先分配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贫困残疾人倾斜。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要优先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业脱贫增收。四是“以奖代补”项目。对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和“农

字号”龙头企业,能够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就业,且带贫减贫效果明显,企业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贫困户当年稳定就业9个月以上,可按照人均1000-2000元的标准从扶贫资金中给予企业奖励。

(七)项目资金方面。企业投产达产后,县商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科技局等相关部门,为企业申报和争取上级各类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到的资金全部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补助。

(八)援疆资金方面。山东省泰安市援疆指挥部每年设立1000万元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当年新建企业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用工奖励等方面扶持。

(九)外贸出口方面。企业实现本地产品出口的,经地区商务局认定出口归属我县的,每实现出口1美元由县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补贴。

(十)金融方面。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资金周转困难时,积极协助企业申请金融部门贷款支持。

(十一)小升规方面。鼓励小规模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成功保持规模以上的企业每年奖励10万元。

(十二)盘活僵尸企业方面。鼓励企业或个人盘活县域内僵尸企业,在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手续办理时,相关部门给予办理便利,由政府协调转受双方分三年(至少三年)付清僵尸企业固定资产买断费,即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对重组成功且实现生产经营的,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企业产品宣传方面。凡是在我县广播电视台或微信平台发布招工广告,一年内免费播出10次,超出优惠次数按50%收取广告费。第二年发布招工广告收取50%广告费。第三年发布招工广告收取80%的广告费。凡是纳入县级以上重点企业,在享受上述免费政策后,给予每年免费播出招工广告5次。

(十四)企业员工生活方面。 一是为长期在企业稳定就业者,按照最低标准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租赁费。 二是优先为企业经营者、技术人才提供公租房,为企业招聘的员工优先解决公租房。三是免费为企业提供办公室场所,免费使用年限与生产车间年限相同。 四是为企业外来员工提供享受本地子女就学同等待遇。

(十五)企业项目建设方面。一是企业投资通讯、电力、供水、旅游、交通干线(柏油路、水泥路)等非营业性基础设施项目,免除城市建设配套费,其他规费酌情减免。 二是投资经营者在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岳普湖县权限范围内的水、电、通讯等方面的计价和水、电增容补贴费,县级收取的部分全免。三是投资经营者建设项目,可以自选具有相应规范要求资质或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需要协助提供设计、施工、招投标、质监等服务的,保证优先安排并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十六)产品使用方面。我县在招投中,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我县企业生产产品。

(十七)产品检测方面。免费为企业提供农产品检测服务。

(十八)仓储配套方面。为企业在物流园区免费提供仓储配套服务,免费使用年限与生产车间年限相同。

二、落户乡村生产车间优惠政策

1.除按照产业政策享受运输补贴外,对剩余运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2.每1000平方米生产车间解决100人以上就业的企业,配套生产设备资金或购置设备不低于20%。

3.除落户生产车间集体组织参加所在乡、村的公共活动外,已在生产车间就业的员工不参加乡、村组织的其他活动。

三、纺织服装类特殊优惠政策 (新政办发〔2018〕34号、新人社发〔2017〕44号、新财建〔2018〕435 号)

(一)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可享受岗前培训补贴,产业园区标准2400元/人,新型社区标准1800元/人。

(二)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分3年(第1年2000元,第2年1000元,第3年2000元)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

(三)人才引进补贴。对新建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按照每50名员工1个名额的比例享受人才引进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万元,补贴时限为3年。

(四)贷款贴息补贴。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率1.5%、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3.5%;服装、家纺、针织、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率2%、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4%;设备融资租赁贷款贴息率2%。固定资产贴息最长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最长不超过3年。

(五)产品出疆运费补贴。 一是纱线类产品。32支以上(含32支)每吨补贴800元,32支以下每吨补贴720元;60支以上(含60支)的纱线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补贴标准统一增加100元。织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每吨补贴800元。 二是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类产品。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8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类每吨补贴720元。 三是服装、家纺、针织品、产业用纺织品。企业按同期实现出疆产品销售额的4%给予补贴。

(六)电费补贴。企业享受低电价和财政补贴政策,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对差额电价部分按照0.03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补贴。

(七)开拓国际市场补贴。支持企业“走出去”,对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参加俄罗斯、中亚等国外各类展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等给予支持。

(八)棉纺企业。在我县新建、改扩建超过5万锭以上的棉纺项目可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四、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特殊优惠政策(新政办发〔 2018 〕7 78 8 号)

(一)岗前培训补贴。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岗前培训补贴。

(二)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按照5000元/人的补贴标准分三年(第1年发放2000元,第2年发放1000元,第3年发放2000元)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

(三)产品运费补贴。按照产品运输出疆实际发生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的50%比例给予运费补贴。

(四)电费补贴。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落实低电价和财政补贴政策。

五、“ 一事一议 ” 政策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的大项目;填补我县产业发展空白,在以上优惠政策不能满足企业投资需求的,可根据企业投资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六、优化服务环境

(一)建立县领导联系企业制度。项目洽谈实行常务副县长跟踪服务,项目落地后按照“一个企业,一名县领导、一名部门负责人、一名具体责任人”一跟到底的机制,全面负责解决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建立企业全程服务制度。按照“一站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的要求,由专人负责在“一站式服务大厅”限时办结相关手续;需地区或自治区办理的相关手续,相关业务部门必须陪同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事项1天办结,需要政府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建立企业联席会议制度。泰岳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定期每周或每半月听取企业的困难诉求,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企业联席会议,采取现场办公,以事不隔夜解决企业存的困难和问题。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全县各单位、各部门在为企业服务过程中,服务不到位,不履职,不尽职,慢作为,不作为等现象进行严肃处理。

(五)建立重点企业保护制度。对规模以上的企业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给予重点保护,同时,在政策、资金、项目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葡萄酒和饮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单层厚度50米及以上巨厚煤层开采技术开发及应用

3.风力、光伏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制造

4.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5.铁、锰、铜、镍、铅、锌、钨(锡)、锑、稀有金属勘探、有序开采、精深加工、加工新技术开发及应用,废铁、废钢、废铜、废铝以及稀有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及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7.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高速叶片、全功率变流器、变桨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

8.轴承、齿轮等通用基础件制造

9.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

10.建材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11.塑料板、管及型材制造

12.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研发及制造,电线、电缆、光缆、电工器材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组装、加工及销售

13.钒钛磁铁矿开发、选冶联合工艺生产、综合利用及深加工

14.干空气能应用装备研发及制造

15.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工艺专业化服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6.小麦、玉米、棉花、大麦、豆类、番茄、辣椒、甜菜、红枣、啤酒花等农林作物种植及精深加工、采收机械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17.乳制品的开发和生产

18.方便食品、保健食品、调味品、生物发酵制品的生产

19.棉杆采收专用设备研发及制造

20.节水器材、种子加工、肥料、高效低毒农药、农牧机械加工组装等农业资料和农用化工产品制造

21.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制造、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2.日处理甜菜3000吨及以上食糖生产线;甜菜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甜菜渣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3.具有地方特色工艺美术产品研发设计及制造

24.演艺设备和乐器制造及销售

25.公路旅客运输,公路、铁路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

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7.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仓储、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服务;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8.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9.服务外包

30.医疗机构经营

31.艺术及技能培训(民族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2.粮、棉秸秆、果木等农、林副产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3.城镇、农村(含兵团团场、连队)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34.花卉、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林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35.维医药、蒙医药研发、生产、销售,医疗卫生产品生产

36.节水型渔业养殖及盐碱地渔农综合利用生态养殖模式示范与应用

37.冷水鱼养殖开发与应用

38.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储能电池材料、储能电池、储能电源系统及其关键部件、装备的开发与生产

39.5G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建设及运营;网络技术;互联网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平台建设及运营

40.城镇智慧市政信息化技术、智慧社区(小区)信息化技术研发与应用

41.纺织服装产业,可带动群众就业的假发、梭织、针织、服装、家纺、毛巾、手套、织袜、制鞋、手工地毯、机织地毯以及刺绣产品的设计与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2.幅宽3.2米及以上年生产规模8万吨及以上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43.节能高效型三聚氰胺生产技术及其下游产品的开发和应用

44.30万吨/年及以上羰基法合成醋酸技术及其下游产品的研发及应用

45.碳酸二甲酯(DMC)开发与生产

46.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AT)生物可降解聚合物的生产及其可降解塑料制品、农用地膜的研发及应用

47.新型环保建材生产,废弃物烧结新型墙体、部件及道路用建材生产

48.1万吨/年及以上甲硫醇硫化法生产二甲基二硫及其深加工产业

49.工业设计软件、基础数据库、资源信息库、成果展示库和快速模具手板打印中心、工程实验室服务平台等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建设与推广应用

50.煤制聚甲醛、煤经甲醇制烯烃、合成气制草酸酯、草酸酯加氢、合成气一步法制乙二醇等煤制乙二醇产业技术升级示范应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1.农林产品产地贮存、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和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2.畜禽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

53.农用滴灌带、地膜回收再利用技术研发与应用

54.高纯铝生产及其深加工,铝基结构材料、变形材料(高性能合金、航空航天用合金、型材及配件等)、铝基电子电工功能材料(电子铝箔、电极箔、LED蓝宝石用粉体、半导体、液晶面板、芯片用材料、光伏导电银工粉体等)研发及生产,再生铝及铝的固废循环利用及处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5.现代马文化产业

56.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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