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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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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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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3〕30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3-05-19 11:21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自然资罚字202330

当事人:岳普湖乡库热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热合曼·萨迪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54653128ME2682384H

地址:岳普湖乡四村

我局于2023428你单位岳普湖县岳普湖乡五村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20205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岳普湖县岳普湖乡五村占用3.01亩(2007.88平方米)未利用地建设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7月第四次修订版)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县(市)审批的建设项目和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建设等和村民建住宅,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备案”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卫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等相关证据资料

我局已于202354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鉴于你单位所建公墓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9月之前,采取从旧从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3第三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及参考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二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不能主动消除非法状态的,占用100亩以下的,决定并处罚款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

2对于非法占用3.01亩(2007.88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共计罚款10039.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木提·吐逊、周涛

 话:0998-6828306

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水利局综合楼一楼执法大队办公室)

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202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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