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岳普湖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及标准的公告
来源:岳普湖县气象局 发布日期:2023-09-28 10:12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以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等有关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现对岳普湖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及标准进行公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十七条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根据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为确保岳普湖县气象探测数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气象探测环境不被破坏,请各单位和个人注意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中如有疑难问题,请及时与岳普湖县气象局联系,联系电话0998-6828106。
特此公告。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