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水罚决字〔2023〕第043号
来源:岳普湖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3-11-15 16:39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证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身份证号码 |
行政处罚结果 |
1 |
《岳普湖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水罚决字〔2023〕第043号 |
图**使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案 |
图**在机井水表前接出水管,不计量取用地下水,影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
1、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2、现场照片;3、现场(勘验)笔录;4、调查(询问)笔录;5、图**身份证复印件;6、机井用电情况证明。 |
1、罚款; 2、计征水资源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五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图** |
65********39 |
1、罚款5000元; 2、计征水资源费17148.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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