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普湖县烟草专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岳普湖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24-09-23 16:50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卷烟零售户 | 许可证登记信息与实际是否相符合,是否符合合理布局规定等。 | 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 | 每月按计划开展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它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它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 岳普湖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卷烟零售户 | 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改变 | 不低10%的比例抽取 | 每月按计划开展 |
烟草专卖局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 岳普湖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卷烟零售户 | 许可证有效期限是否届满 | 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 | 每月按计划开展 |
烟草专卖局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卷烟零售户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办理停业、歇业、注销事项 | 不低10%的比例抽取 | 每月按计划开展 |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 |||||||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卷烟零售户 | 购进的卷烟是否打码。32位条码是否与许可证号一致。 | 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 | 每月按计划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无证批发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卷烟零售户 | 卷烟经营者是否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否与许可范围一致,是否一次性销售50条以上卷烟。 | 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 | 每月按计划开展 |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卷烟零售户 | 是否办理准运证,所运卷烟是否与准运证上的登记信息相符。 | 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 | 每月按计划开展 |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 | |||||||
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 | |||||||
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 |||||||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 |||||||
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运输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卷烟零售户 | 承运人是否明知运输的物品是烟草专卖品 | 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 | 每月按计划开展 |
第五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 |||||||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 |||||||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 |||||||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 |||||||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 |||||||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 |||||||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 |||||||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 |||||||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 |||||||
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卷烟零售户 | 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是否超量 | 不低10%的比例抽取 | 每月按计划开展 |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卷烟零售户 | 销售的卷烟是否是非法生产的卷烟。 | 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 | 每月按计划开展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 |||||||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卷烟零售户 |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 | 每月按计划开展 |
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卷烟零售户 | 许可证正本、副本是否有涂改、伪造、变造情形 | 不低10%的比例抽取 | 每月按计划开展 |
第五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卷烟零售户 | 许可证的登记事项是否发生改变 | 不低10%的比例抽取 | 每月按计划开展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 | 岳普湖烟草专卖局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卷烟零售户 | 零售户是否违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的情形 | 不低10%的比例抽取 | 每月按计划开展 |
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
第五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 |||||||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 |||||||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 |||||||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 |||||||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 |||||||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 |||||||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等级的;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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