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5-26 10:48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行使主体 | 事项具体内容 |
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
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 通过群众举报、卫星监测、上级交办、日常巡查等方式发现存在擅自转让土地行为,如存在该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
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 通过群众举报、卫星监测、上级交办、日常巡查等方式发现企业无合法用地手续,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
3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 通过群众举报、卫星监测、上级交办、日常巡查等方式发现企业超越合法用地范围违法占地,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
4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 通过群众举报、卫星监测、上级交办、日常巡查等方式发现企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
5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 通过群众举报、卫星监测、上级交办、日常巡查等方式发现企业存在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存在该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
6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 通过群众举报、卫星监测、上级交办、日常巡查等方式发现企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如存在该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
7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 通过群众举报、卫星监测、上级交办、日常巡查等方式发现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如存在该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
8 | 对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 |
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 通过群众举报、卫星监测、上级交办、日常巡查等方式发现企业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如存在该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
9 | 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5年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给予警告,并处以每平方米10至15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拒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 通过群众举报、卫星监测、上级交办、日常巡查等方式发现企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如存在该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
10 | 对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的的行政处罚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5年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的,由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对出让、出租、抵押方处以非法收入额50%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 通过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日常巡查等方式发现企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如存在该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
11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 通过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日常巡查等方式发现企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存在该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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