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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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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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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来源: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7-29 19:14 浏览次数: 字体:【


填报单位(公章):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时间:2026年7月22日
序号 地州/县市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备注
1 岳普湖县 岳农(农机)简罚〔2026〕4号 哈某某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哈某某 2026年6月12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色也克乡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哈某某在1村5组小麦场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29XXXX联合收割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件,执法人员通过新疆农机监理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当事人哈某某存在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行为,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理。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农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5号:“具体违法行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款”之规定。   罚款200元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2日
0.02
2 岳普湖县 岳农(农产品)罚〔2026〕1号 赵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普通白菜(快菜)案 赵某某 2026年3月24日12时07分时,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与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检查技术人员对岳普湖县岳普湖镇托格拉吾斯唐村委会种植户赵某某种植的普通白菜(快菜)进行监督抽样,现场抽取3.6千克样品,2026年5月15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检测报告。检验结果为:监督抽查样品普通白菜(快菜)(一批次)中的啶虫脒国家标准指标限量值为≤1mg,实际检测值为1.61mg,检测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6的规定,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品。
当事人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普通白菜(快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没款陆佰零伍元整(605元)。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8日
0.605
3 岳普湖县 岳农(动监)罚〔2026〕10号 艾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艾某某 2026年4月1日,根据岳普湖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移交的线索函,本机关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前往岳普湖县也克先拜巴扎镇其盖里克村2组029号院落核查线索。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确认无利害关系之后核实线索。该院落地理位置为:东经76.556491,北纬39.200443。经执法人员调查当场询问,当事人陈述其于2026年3月21日通过线上沟通,以2500元/头的价格购买5头牛只,总价款共计12500元。该批牛只于2026年3月31日16时运抵该院落,当事人当场引领执法人员前往棚圈,对该批涉案牛只进行了指认。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牛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00)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6日
0.125
4 岳普湖县 岳农(动监)罚〔2026〕11号 艾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艾某某 2026年4月1日,根据岳普湖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移交的线索函,本机关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前往岳普湖县也克先拜巴扎镇其盖里克村XX组xx号院落依法开展核查工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确认无利害关系之后核实线索。该院落地理位置为:东经76.557710,北纬39.187321。经执法人员调查当场询问,当事人陈述其于2026年3月21日通过线上沟通,以2500元/头的价格购买10头牛只,总价款共计25000元。该批牛只于2026年3月31日15时运抵该院落,当事人当场引领执法人员前往棚圈,对该批涉案牛只进行了指认。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牛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6日
0.25
5 岳普湖县 岳农(动监)罚〔2026〕12号 库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库某某 2026年4月1日,根据岳普湖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移交的线索函,本机关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前往岳普湖县也克先拜巴扎镇XXX村X组XXX号院落依法开展核查工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确认无利害关系之后核实线索。该院落地理位置为:东经76.556367,北纬39.187682。经执法人员调查当场询问,当事人陈述其于2026年3月21日通过线上沟通,以2500元/头的价格购买5头牛只,总价款共计12500元。该批牛只于2026年3月31日16时运抵该院落,当事人当场引领执法人员前往棚圈,对该批涉案牛只进行了指认。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牛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00)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6日      
0.125
6 岳普湖县 岳农(动监)罚〔2026〕13号 莫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莫某某 2026年4月1日,根据岳普湖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移交的线索函,本机关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前往岳普湖县色也克乡塔特勒克布拉克村5组38号院落依法开展核查工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确认无利害关系之后核实线索。该院落地理位置为:东经76.624363,北纬39.178529。经执法人员调查当场询问,当事人陈述其于2026年3月21日通过线上沟通,以2500元/头的价格购买5头牛只,总价款共计12500元。该批牛只于2026年3月31日18时运抵该院落,当事人当场引领执法人员前往棚圈,对该批涉案牛只进行了指认。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牛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00)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6日      
0.125
7 岳普湖县 岳农(农机)简罚〔2026〕6号 图某某拖拉机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案 图某某 2026年6月17日,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岳普湖县巴依阿瓦提乡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图某某在9村2组路段行驶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31XXXX拖拉机,经查,当事人存在将拖拉机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二)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违反规定装运货物;(四)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50元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7日
0.005
8 岳普湖县 岳农(农机)简罚〔2026〕7号 麦某某规定装运货物案 麦某某 2026年7月10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岳普湖县色也克乡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麦某某在8村5组路段行驶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31XXXXX拖拉机,经查,当事人存在将拖拉机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二)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违反规定装运货物;(四)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100元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10日
0.01
9 岳普湖县 岳农(大工机 )罚〔2026〕2号 麦某某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案 麦某某 2026年3月26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3名执法人员在岳普湖县岳普湖乡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麦某某驾驶操作山推黄色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在岳普湖县岳普湖乡4村3组农田地中进行挖水管道作业,该履带式液压挖掘机牌照号:新31工XXXXX;发动机型号:V3307-DI-T-ET05;制造年度:2019年12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和行驶证,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车辆行驶证显示车辆所有人是艾某莫;年检有效期:2026年5月。
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执法人员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当事人麦某某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农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号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2100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5日
0.21
10 岳普湖县 岳农(农药)罚〔2026〕3号 岳普湖县绿色土地农资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劣质)农药案 吾某某 2026年5月7日12时10分时,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到岳普湖县绿色土地农资有限公司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进门左手的货架上和中间的货架上的摆放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1)草甘膦异丙胺盐(41%),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372,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保质期:2年,共12瓶,货值180元。(2)溴氰吡虫啉,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349,生产日期:2024年1月9日,保质期:2年,共13瓶,货值195元。以上农药均已过期,合计货值375元。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向执法大队负责人汇报。经请示同意,对涉案农药采取扣押措施,向当事人送达《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岳农(农药)扣【2026】3号),当事人对相关情况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立案查处。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五十六条 之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元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30日
0.21
11 岳普湖县 岳农(种子)罚〔2026〕4号 岳普湖县绿色土地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案 吾某某 2026年5月7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到岳普湖绿色土地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门店将新陆中54号、新陆中55号、新陆中87号棉花种子拆除原厂密封包装,散装摆放在门店门口,配套称重器具用于拆分零售。现场查获未销售散装棉花种子合计6.8千克,未售货值155.8元;经询问核实,当事人拆包散装零售棉花种子已销售部分货值704.2元,全案总货值860元。执法人员请示执法大队负责人,将现场涉嫌拆包销售棉花种子先行登记保存就地存放于岳普湖绿色土地农资有限公司,并当场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享有权利。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元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30日
0.21
12 岳普湖县 岳农(农机)罚〔2026〕9号 萨某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萨某某 2026年5月2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色也克乡新古力巴格村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于当日11时26分时岳普湖县色也克乡新古力巴格村5组路段依法停止从南往北行驶拖拉机,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法定义务,确认无利害关系之后开始检查。拖拉机号牌为新31XXXX,拖拉机型号为北拖354型,颜色为红色,发动机号50907817,拖拉机机身号6020358。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拖拉机操作证件及拖拉机行驶证,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同时说明本人有拖拉机操作证。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在新疆农机监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当事人拖拉机操作证件已注销,属于驾驶证注销后违规操作拖拉机违法行为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农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5号“具体违法行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能中止违法行为,未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载量标准: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250元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2日
0.025
13 岳普湖县 岳农(农机)罚〔2026〕7号 阿某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阿某某 2026年3月27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三名执法人员在岳普湖县色也克乡10村2组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红色拖拉机正在道路行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驾驶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驾驶证件,执法人员通过新疆农机监理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当事人阿某某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行为,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农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5号“具体违法行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能中止违法行为,未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250元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14日
0.025
14 岳普湖县 岳农(农机)罚〔2026〕10号 伊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伊某某 2026年5月4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线索移交函,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岳普湖县铁热木镇7村1组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伊某某,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牌照号为新31XXXXXX。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当即前往岳普湖县铁热木镇7村1组路段核实线索。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明身份,并说明来意,确认无利害关系后,依法开展检查。2026年5月4日,当事人在该路段驾驶红色山拖TS300型拖拉机,当事人拖拉机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9月18日;有效期起始日期:2014年9月19日;有效期限6年。
当事人伊某某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行为,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理。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农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5号“具体违法行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能中止违法行为,未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250元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14日
0.025
15 岳普湖县 岳农(农机)简罚〔2026〕5号 库某将联合收割机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案 库某某 2026年6月12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色也克乡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库某某在1村5组小麦场将牌证号为新XXXXX联合收割机交由哈某某驾驶操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驾驶人提供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件,执法人员通过新疆农机监理平台查询,显示驾驶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当事人库尔班·赛买提存在将联合收割机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建议立案处理。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农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5号:“具体违法行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能中止违法行为,未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100元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2日
0.01
16 岳普湖县 岳农(兽药)立〔2026〕1号 岳普湖县升某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兽药案 再某某 2026年3月10日17时29分,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依法对岳普湖县升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检查,当事人全程在现场配合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进门左侧货架从上往下第三行摆放有标称“烟克(烟熏消毒王)”产品5袋。该产品标签标注“兽用”字样,明确宣称具有消毒、杀菌、防治鸡新城疫、禽流感等畜禽多种疾病等功能,用途为保护畜禽健康。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农办农函〔2021〕3号)规定,该产品属于兽药范畴。该产品标称类别为饲料原料藿香粉,却实际作为兽药进行宣传和经营,未取得兽药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产品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涉嫌属于假兽药,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兽药。当事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进行处罚。 罚没款共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21日
0.03
17 岳普湖县 岳农(兽药)立〔2026〕2号

岳普湖县阿某某兽药经销部涉嫌经营劣兽药案 艾某某 本机关依法履行兽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于2026年3月5日,对岳普湖县阿某吾守兽药经销部(个体工商户)在售兽药开展监督抽样,抽检样品为四川肥神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白头翁口服液,兽药批准文号:兽药字 221626138,生产批号:20250801。2026年5月8日,本机关收讫该所出具的兽药质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6药JD0039),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白头翁口服液鉴别、pH 值、含量测定项目不符合《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二部项下兽药国家标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该批次兽药依法认定为劣兽药。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经营劣兽药的规定,建议予以立案调查。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1980元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15日    
    
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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