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普湖乡英买力(9)村农村****综合体建设项目“5·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岳普湖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7-30 16:23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2026年5月24日10时08分许,岳普湖乡英买力(9)村农村****综合体建设项目工地发生事故,造成1人坠落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5万余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等单位成立岳普湖乡英买力(9)村农村社区服务特色综合体建设项目“5·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组织调查,并同步邀请县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参与全程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综合研析,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岳普湖乡英买力(9)村农村****综合体建设项目“5·24”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绳,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岳普湖县岳普湖乡英买力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5******43XF;法定代表人:伊**尔。
2.施工单位:岳普湖县岳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RX52;法定代表人:毛**洪。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0日,注册地位于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岳普湖乡英买力村泰岳农副产品批零兼售交易市场4号楼101室。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2024/09/09至2029/09/09),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2024/08/29至2029/08/29),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2024/07/02至2029/07/0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2022/02/11至2027/02/11),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2026/05/25至2031/05/25);2024年8月22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21]00962),有效期至2027年8月22日;该项目经理为冉**玲。
3.监理单位:山东建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9391;成立时间:2013年11月14日;法定代表人:杨**文;注册资本:肆千万元整;公司地址:泰安市泰山青青创业园振兴街中段路南3号楼;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证书编号:E237025386);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董**。
4.劳务分包单位:新疆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A66F;法定代表人:杨**玲;注册资金:捌佰万元整,注册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市政大道与新城大道交汇处泰岳综合商业广场3栋3层3009号;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发证日期2023年8月10日,证书有效期至2027年12月08日,证书编号D365197027)。
(二)建设项目概况
岳普湖乡英买力(9)村农村****综合体建设项目,位于岳普湖乡英买力(9)村,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4108.27平方米。2025年5月7日,岳普湖县岳普湖乡英买力村民委员会与岳普湖县岳华****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937.838万元,将工程发包给岳普湖县岳华****有限公司。2025年5月7日,岳普湖县岳普湖乡英买力村民委员会与山东建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将项目工程监理服务发包给山东建业****有限公司。2025年8月18日,岳普湖县岳华****有限公司与新疆端****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钢结构劳务分包给新疆端****有限公司。2026年5月3日,新疆端****有限公司与死者曾**诗签订劳务合同,在本项目中工作岗位(工种)为钢结构。
(三)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新疆端****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劳务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于高处作业的认识不全面,未能全面识别并防范屋面玻璃周围作业存在风险;对工人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未有效督促班组长及工人在作业过程中正确有效使用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
(四)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6年5月24日09:55时许,位于岳普湖县岳普湖乡英买力(9)村农村****综合体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曾**诗(6204******4113)在综合楼屋面天窗作业时,不慎踩空从6米高坠落,现场急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从10时10分抵达转运伤者,10时26分送至岳普湖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因伤势过重于12时18分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岳普湖乡英买力(9)村农村****综合体建设项目建设工地,事发当天天气状况良好。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曾**诗,男,汉族,1984年4月出生,身份证号:6204******4113,户籍地:甘肃省景泰县上沙沃镇段家井村3组151号。生前系新疆端****有限公司工人。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5万元。
二、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善后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石**颖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120急救电话,并向县住建局及项目负责人冉**玲汇报了相关情况;10时10分许,110、120车辆到达现场,立即将曾**诗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公安局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保护现场;10时08分,县住建局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情况,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县分管领导后立即赶赴现场核查;11时34分将事故信息上报至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收到信息后立即向喀什地区地委、行署报送相关情况,同步由县应急管理局上报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局,并在24小时内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进行了初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组织救援,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将工人送至岳普湖县人民医院抢救,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消息后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指导救援相关工作。伤者于当日12时18分抢救无效,医院宣布死亡。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10时10分救护车抵达转运伤者,10时26分送至岳普湖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因伤势过重于12时18分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判定为:工地受伤导致特重型颅脑损伤。
2.善后情况:2025年5月31日,新疆端****有限公司与死者曾**诗家属签订《工伤死亡赔偿谅解协议书》,双方协商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55万元,当日已赔付完毕。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在有效时间向各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县委、县政府领导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做好应急处置、救治工作,妥善处理善后,未发生次生事故,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
(五)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询问笔录、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事故相关书证及物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涉事作业人员曾**诗安全意识淡薄,在屋面高处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全程规范佩戴、系挂安全带,未落实高空作业防坠落的基本防护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新疆端****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一是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高空作业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二是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形成高空临边洞口的事故隐患,未张贴或悬挂警示标识。三是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未落实作业全程盯守管控,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未有效督促并监管工人作业过程中使用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四是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开展针对性的高处作业专项培训,作业人员对高处坠落风险认知不清。
2.岳普湖县岳华****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以来,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工作,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落实情况。但是在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存在不足,组织和督促劳务分包企业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各项工作不深不细,未全面、有效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洞口封闭等相关措施。
3.山东建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落实监理责任存在不足,风险意识不高,对屋顶龙骨焊接、玻璃安装工作业中,形成高空临边洞口的风险隐患判定不到位,未张贴或悬挂警示标识等相关措施,当天未对事故现场龙骨焊接、玻璃安装等作业进行全过程旁站,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作业行为。
(三)事故性质认定。经调查认定,岳普湖乡英买力(9)村农村****综合体建设项目“5·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岳普湖县岳华****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山东建业****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责任,劳务施工单位新疆端****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有效督促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的一般高处坠落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问题
1.新疆端****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作为项目劳务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工人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班组长及工人有效使用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冒险作业。
2.岳普湖县岳华****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现场履职,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工作,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落实情况。但是在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存在不足,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各项工作不深不细,未全面、有效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洞口封闭等相关措施。
3.山东建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总监、专监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现场履职,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工作,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落实情况。但是监理单位落实监理责任存在不足,风险意识不高,对屋顶龙骨焊接、玻璃安装工作业中,形成高空临边洞口的风险隐患判定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张贴或悬挂警示标识等相关措施,当天未对事故现场龙骨焊接、玻璃安装等作业进行全过程旁站,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作业行为。
4.岳普湖县岳普湖乡英买力村村委会(建设单位):作为本项目建设单位,未遵守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未落实施工全过程监督检查职责,放任高处作业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本次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建设单位责任。
(二)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岳普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自开工以来,按照监管职责及监督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并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下发整改(停工)通知书8份责令承建单位整改。但是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县住建局未采取有效措施,未有效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职责,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闭环管理不到位,未能确保参建单位及时完成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曾**诗,男,汉族,1984年4月出生,身份证号:6204******4113,生前系新疆端****有限公司工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刘**波,男,汉族,群众,身份证号码:6521******0053,新疆端****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未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健全,未有效督促并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委派了安全员、技术员管理项目,但是对项目的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未及时有效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有效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实施的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对新疆端****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刘**波进行行政处罚。
2.冉**玲,女,汉族,群众,身份证号码:6528******1621,岳普湖县岳华****有限公司岳普湖乡英买力(9)村农村****综合体建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的统筹管理不到位,虽然进行了安全教育,但安全教育效果不佳,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风险隐患防范意识不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高处作业的认识不全面,未能全面考虑并防范屋面洞口周围围墙施工作业内容中存在风险,对屋面造型围墙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点判别不深、不细,未有效督促工人佩戴安全带并正确使用;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未有效监管工人在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未有效督促并监管工人作业过程中使用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项目经理冉**玲进行行政处罚。
3.潘**军,男,汉族,群众,身份证号码:5116******8099,岳普湖县岳华****有限公司岳普湖乡英买力(9)村农村****综合体建设项目现场安全员。现场安全员虽然进行了安全教育,但安全教育效果不佳,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风险隐患防范意识不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高处作业的认识不全面,未能全面考虑并防范屋面施工作业内容中存在风险,未有效督促工人佩戴安全带并正确使用;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未有效监管工人在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未有效督促并监管工人作业过程中使用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项目现场安全员潘**军进行行政处罚。
4.张**飞,男,汉族,群众,身份证号码:1304******1618,新疆端****有限公司岳普湖乡英买力(9)村农村****综合体建设项目工程现场安全员,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专业合格证书(证书编号:0915******8050);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虽然进行了安全教育,但是安全教育效果不佳,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风险隐患防范意识不佳,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高处作业的认识不全面,未有效督促工人佩戴安全带并正确使用;作业现场安全巡查不到位,未有效监管工人在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未有效督促并监管工人作业过程中使用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安全员日志未按要求记录,履职记录不全、内容单一,未能全面如实记录。
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4.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张**飞进行行政处罚。
5.董**,男,汉族,群众,身份证号:3709******0636,岳普湖乡英买力(9)村农村****综合体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山东建业****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落实监理责任存在不足,对施工现场防护措施情况的检查不深不细,风险意识不高,对屋面施工作业中存在的高处坠落风险隐患判定不到位。事故当天未对现场屋面施工作业进行巡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冒险作业行为。
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董**进行行政处罚。
6.毛**洪,男,维吾尔族,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6531******0197,岳普湖县岳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全面,未有效督促并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委派了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负责人管理项目,但是对项目部的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未及时有效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有效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实施的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岳普湖县岳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洪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疆端****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作为项目劳务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工人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班组长及工人正确使用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
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单位新疆端****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岳普湖县岳华****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岳普湖县岳华****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以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在现场履职,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虽然进行了安全教育,但是安全教育效果不佳,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风险隐患防范意识不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高处作业的认识不全面,未能全面考虑并防范屋面施工作业内容中存在风险,未有效督促工人佩戴安全带并正确使用;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未有效监管工人在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未有效督促并监管工人作业过程中使用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连带责任。
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4.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岳普湖县岳华****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3.山东建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项目开工以来,监理单位总监、专监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现场履职,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工作,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落实情况。但是,风险意识不高,对屋面作业中存在的高处坠落风险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进行全面整改,但未对施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闭环核查,事故当天未对现场屋面造型围墙砌筑作业进行巡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冒险作业行为。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山东建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四)给予相关政府单位的处理建议
1.岳普湖县岳普湖乡英买力(9)村村委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自开工以来,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但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闭环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建设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建议责成岳普湖乡英买力(9)村村委会向岳普湖乡党委、乡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2.岳普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自开工以来,按照监管职责及监督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并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下发整改(停工)通知书8份责令承建单位整改。但是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县住建局未采取有效措施,未有效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职责,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闭环管理不到位,未能确保参建单位及时完成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建议责成岳普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岳普湖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3.岳普湖乡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理单位,自开工以来,会同村委会对施工项目工程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但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闭环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建议责成岳普湖乡人民政府向岳普湖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能不能搞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认识程度。认识有多高,安全就有多好;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认识的高低与决心的大小决定信心的强弱和步伐快慢。从维护企业安全的角度,充分认识搞好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身体力行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把这件人命关天、事关企业稳定高效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本次事故反映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方面存在不严、不细问题,现场安全生产风险意识不到位,未能充分预判潜在的隐患,尤其是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存在漏洞。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认真分析每个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提高风险隐患管理意识及相应措施,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不断筑牢安全防线。
(三)进一步强化工人安全教育工作
提高工人自身安全意识,是有效制止安全生产事故的最重要的环节,全面提高工人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是参建单位应尽的责任,通过本次事故分析,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反映出目前工人安全教育工作仍然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四)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部门监管效率
本次事故表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市政工程的行业监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存在不足,未能全面压实企业责任,要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全面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同时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重点加强闭环管理,确保发现的问题能够全面督促参建单位整改完毕,同时要举一反三,常态化保持。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1.岳普湖县岳普湖乡英买力(9)村村委会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面落实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风险隐患判定及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从严、从细强化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岳普湖县岳华****有限公司和新疆端****有限公司要全面强化工人安全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通过三级安全教育、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方式,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各项专项方案,尤其是高处作业专项治理方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细化管理制度及措施,要根据施工进度、各项工序全面分析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的水平。山东建业****有限公司全面加强监理责任,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严格落实旁站、巡查等工作,将工作做实、做细,进一步督促施工单位强化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而全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2.岳普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持续贯彻落实自治区、喀什地区及岳普湖县对高质量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以建筑施工安全为底线,以技术进步为支撑,统筹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大力推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促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吸取各类建筑施工领域事故教训,紧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真正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力度,重点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企业及项目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特别是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设置和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安全教育等进行检查、执法。强化行刑衔接和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建筑施工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倒逼建筑业市场规范,清除建筑安全事故隐患,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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