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这些知识事关你的购房需求
来源:岳普湖零距离 发布日期:2025-02-21 19:35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保障性、长期性、互助性、强制性。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之一。企业、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拴心留人”,吸纳人才,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接下来让我们跟着镜头来了解一下吧。
一.哪些单位可以缴纳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可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简而言之任何企业单位均可建缴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建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单位建缴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12%,最低不得低于5%,缴存基数应以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为准,在喀什地区最高应不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缴存基数上限22362元,最高月缴存额合计5366元,最低应不低于喀什地区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缴存基数下限1620元,最低月缴存额合计162元。
三.喀什地区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金额为多少?
喀什地区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夫妻双方最高可以申请住房贷款70万元,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需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贷款申请人可前往喀什地区各县(市)公积金管理部及银行授权网点办理。
企业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的知识点
一.建缴住房公积金的指导思想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广大职工的一项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保障性、长期性、互助性、强制性。各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拴心留人”,吸纳人才,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二、建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依据
深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县域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遵照执行《喀什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喀署办发【2022】57号)文件。
三、建缴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15]5号)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建缴住房公积金比例和缴存基数
依法建制,依规缴存:缴存基数应以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为准,最高应不高于喀什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缴存基数上限22362元,最高月缴存额5366元),最低应不低于喀什地区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缴存基数下限1620元,最低月缴存额162元);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五、建缴住房公积金基本原则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因人施策,统筹推进。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先进入,后完善,低起步,后提高”有针对性地分步实施,逐步实现全员覆盖。单位及职工建缴时可先按照最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实行低门槛、低标准进入,以后根据情况逐步提高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统筹兼顾单位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可以对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工作年限较长的员工先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逐步覆盖到所有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
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职工的权益,让更多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人群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共享政策“红利”、实现“住有所居”,是我们的责任。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