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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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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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调整岳普湖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批复

来源:岳普湖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1-07-13 23:07 浏览次数: 字体:【

2021-07-13 18:12:25

经人民政府研究,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201729号)文件、自治区水利厅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水厅2017177)、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农村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喀署办发〔202055)要求根据2021426日召开的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5次(2021年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和2021529日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通过的岳普湖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调整方案,以及听证会结果向社会公示情况,原则同意调整岳普湖县农业灌溉用水价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农业灌溉用水水费核定时段

每年农业灌溉费核算以水利年度为核算年,水利年度月初(每年九月)为结算时间

二、国有水管单位农业灌溉用水水价调整

(一)农民30年承包地水价

1、农民30年承包地经济作物2020年执行的水价为0.1017/立方米,自2021年起,根据第三方价格监审单位出具的《监审报告》,我县国有水管单位农业灌溉供水按2015年完全成本价0.1413/立方米为标准定价。

2、农民30年承包地粮食作物(小麦、正播玉米、复播玉米等)2020年执行的灌溉用水水价为0.07119/立方米。自2021年起,根据第三方价格监审单位出具的《监审报告》,我县国有水管单位农业灌溉供水按2015年运行维护成本价0.1017/立方米为标准定价。

3、粮田间栽果树或套种其他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量2020年执行的灌溉用水水价为0.07119/立方米。计划2021年起,根据第三方价格监审单位出具的《监审报告》,我县国有水管单位农业灌溉供水按2015年完全成本价0.1413/立方米为标准定价。

(二)、非农民30年承包地水价

1、非农民30年承包地粮食作物(小麦、正播玉米、复播玉米)地块,农业灌溉用水按2015年运行维护成本价0.1017/立方米执收。

2、非农民30年承包地的高效节水农业灌溉用水按2015年完全成本价0.1413/立方米执收。

3、非农民30年承包地的其他耕地农业灌溉用水视同超定额用水,按2015年完全供水成本价的1.5倍,即0.21195/立方米执收。

(三)非农业用水水价

工业、渔业、水力发电等非农业用水的,按照2015年供水完全成本价0.1413/方的3倍,即0.4239/立方米执收。

(四)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在实际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合理确定农业灌既定额,超定额加价幅度按照《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市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文件确定,超过定额不足50%(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含1)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三、末级渠系运行维护水价调整方案

《岳普湖县农业灌溉用水成本监审报告》监审我县末级渠系(村级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运行维护成本0.0248/方。末级渠系运行维护水价按照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同步执行。由于之前未建成农民用水者协会,未收取末级渠系维护费。2021年起,以行政村为单位已建成并完成注册、登记的,正常开展末级渠系水管工作的农民用水自治组开始收取运行维护费。按照“一次定价,一步到位”的原则,末级渠系运行维护成本价0.0248/方为标准计征。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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