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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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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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份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表(农机)

来源: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2-05-19 10:50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地州/县市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金额(元)
1 岳普湖县 农机罚〔2022〕4 塔莫莫无证驾驶拖拉机案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过程中发现塔莫莫于2022年2月23日18时05分,在岳普湖县岳普湖乡3村5组路段,驾驶新31-YXX拖拉机、身边未携带拖拉机驾驶证、从新疆农机监理平台查询驾驶证信息未出现数据凭证,涉嫌违反了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2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依照: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2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款300元(叁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3月2日 300元
2 岳普湖县 农机罚〔2022〕6 依莫莫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过程中发现依莫莫于2022年3月25日18时40分,在岳普湖县巴依阿瓦提乡2村4组路段,驾驶新31-YXX拖拉机、身边未带拖拉机行驶证、从新疆农机安全监理平台查询拖拉机信息、拖拉机注册登记日期2015年7月1日、年检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拖拉机属于三年未按照规定检验拖拉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563号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依照: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3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之规定责令改正三年未年检、安全设备不全行为、并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300元(叁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4月2日 300元
3 岳普湖县 农机罚〔2022〕7 艾莫莫无证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拖拉机案 地区执法支队交叉检查过程中发现艾莫莫于2022年4月12日12时51分,在岳普湖县岳普湖乡3村5组路段,无证驾驶新31-XX拖拉机、身边未带拖拉机行驶证、从新疆农机安全监理平台查询拖拉机信息、拖拉机注册登记日期2007年10月19日、年检有效期至2017年4月22日、拖拉机注销日期2021年8月11日,涉嫌违反了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依照: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之规定责令停止无证驾驶行为、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4月23日 500元
岳普湖县 农机罚〔2022〕8 艾莫莫提涉嫌无证驾驶拖拉机案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艾莫莫于2022年4月29日13时10分、在铁热木镇8村3组路段、无证驾驶新31-XX拖拉机、身边未带拖拉机行驶证,从新疆农机安全监理平台查询未出现驾驶证信息数据凭证,拖拉机信息、拖拉机注册登记日期2016年01月14日、年检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0日、涉嫌违反了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依照: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停止无证驾驶行为、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处罚款300元(叁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10日 300元
岳普湖县 农机罚〔2022〕9 艾莫莫涉嫌无证驾驶拖拉机案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艾莫莫于2022年4月29日15时50分、在岳普湖县巴依阿瓦提乡胡杨场路段、无证驾驶新31-XX拖拉机、身边未带拖拉机行驶证、从新疆农机安全监理平台查询驾驶证信息未出现数据,拖拉机信息、拖拉机注册登记日期2016年10月31日、年检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0日,涉嫌违反了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依照: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停止无证驾驶行为、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300元(叁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10日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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