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告
来源:岳普湖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5-29 10:38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强化林区野外火源管控,防止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期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禁火令的启动实施
凡遇有火险等级高以及大风天气时段,“禁火令”立即启动实施,县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发布,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要及时播报“禁火令”有关内容,各行业部门、各乡镇场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三、禁火令具体内容
禁火范围:全县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50米范围内区域为禁火区域。
禁火要求: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等。
(三)空中投放灯笼等移动火源。
(四)未经批准的施工用火。
(五)农林接合部位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责任落实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垦集团、县直单位要加强扑火队伍和护林员扑火训练演练,定期维护保养灭火装备,要时刻处于临战状态,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
(二)森林、草原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三)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野营、祭祀、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服从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在森林草原或距离森林草原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防火设施、设备。
(七)在森林草原防火区或距森林草原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八)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九)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垦集团、县直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农村广播、横幅标语、电视、报刊、微信等载体广泛宣传,让森林草原禁火令家喻户晓。
五、禁火令的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垦集团、县直各单位应时刻关注天气变化情况,明确“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有关责任,组织成立巡查联防队,加强宣传、巡查、检查,并在“禁火令”实施期间逐门逐户进行清理检查,确保“禁火令”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处罚措施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岳普湖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98-6825600
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值班电话:0998-6822254
岳普湖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电话:0998-5651119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