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03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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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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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7-03 10:52 浏览次数: 字体:【

岳市监罚字2026056

当事人:岳普湖县*****卤菜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12*****GM6B2L

住所:新疆岳普湖县***************号院*****小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码:1306*****242318

联系电话:*****1287

联系地址:新疆岳普湖县***************号院*****小区**********号楼*****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4月19日,我局收到喀什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喀市公(环食药)移字[2026]06号及侦查证据材料指出,2024年9月19日12时岳普湖县公安局、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打击肉制品专项行动中,对当事人经营的岳普湖县*****卤菜坊销售的卤肉进行抽检,经喀什地区公安局食药环犯罪侦查分局快检实验室检验,该店制作销售的卤猪肉存在亚硝酸盐超标的情况。经岳普湖县公安局侦查查明,当事人明知肉制品内禁止添加日落黄、亚硝酸钠等添加剂,以营利为目的,从2023年11月起,从喀什市贾华处购买添加有日落黄、亚硝酸钠的卤肉制品,并与当事人销售的卤制品混合,导致含有日落黄、亚硝酸钠等禁止的添加剂的卤制品向辖区群众销售,经岳普湖县公安局委托的检测公司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制作销售的卤肉制品[卤肉(抽样单编号:A2240641753101004C、A2240641753101005C)、猪肉半成品(抽样单编号:A2240641753101006C)、卤汤样品(抽样单编号:A2240641753101007C)]均检验出日落黄、亚硝酸钠等成分。岳普湖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指出在该店店现场查获“亚硝酸钠”0.931千克,疑似使用亚硝酸钠卤制的肉制品共计20.19余千克。

喀什市公安局出具《移送案件通知书》{喀市公(环食药)移字[2026]06号}并于2026年4月19日移交给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不够刑事处罚但需行政处理,将当事人涉及的案件移交我局进行行政处罚。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该店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经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古丽·吐尔孙和克**·阿布都热西提负责办理此案。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过调查取证,该店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证明。

综上,因时间久且该店没有销售记录原因该店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的违法行为。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喀什市公安局移交检验报告以及证明当事人违法犯罪的证据。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本局于20265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市监罚告字〔202605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金额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案发后当事人如实交代其违法行为,态度良好、主动提供证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同时该店负责人提交了减免申请,经局召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此类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监管部门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品及相关工具原料等;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10万元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岳普湖县财政账户,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36号院。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御品轩卤菜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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