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7-03 10:36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岳市监罚字〔2026〕050号
当事人:*****·亚森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岳普湖县*****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K25G
住所:岳普湖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亚森
身份证件号码:6531281*****50369
联系电话:152*****7320
联系地址:岳普湖县***镇*****小区*****区*****号楼*****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4月24日,根据岳普湖县公安局反映的线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朱建平、阿尔孜古丽·图尔孙到该店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在该店发现:可靠品质塔塔粉,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8日,保质期18个月,1kg/瓶,共1瓶;奥乐千林复配着色剂,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8日,保质期为24个月,250g,1瓶;巧哚巧克力,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22日,保质期为12个月,1kg/袋,共2.5袋;红曲米,生产日期2025年2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500g/袋,共1袋;浓香鸡鲜粉,生产日期2024年4月30日,保质期为18个月,900g/瓶,共1瓶;钠热特纯牛奶,生产日期2026年1月3日,保质期为90个天,250mg,共16袋,以上制作蛋糕使用的原材料发现时均在操作区,且过保质期并已开封使用,以上行为形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过调查取证,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的具体进货日期、进货数量、供货商详细信息及资质均无法提供,也无法提供相应进货票据。
综上,当事人食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制售的糕点货值、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财物清单,证明现场检查时的违法行为。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本局于2026年5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市监罚告字〔2026〕05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金额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并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称量、计量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案发后当事人如实交代其违法行为,态度良好、主动提供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同时该店负责人提交了减免申请,并提供了住院治疗等相关经济困难证明,经局召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本局对该店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2.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岳普湖县财政账户,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日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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