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岳普湖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托管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建议稿
来源:岳普湖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5-04-17 16:37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岳普湖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托管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建议稿
为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切实加强我县中小学校课后服务费收费管理和使用规范,制定《岳普湖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托管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28日;
反馈方式:13279821041,反馈邮箱:1462651148@qq.com;
岳普湖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托管
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心小学生课后托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新党办发〔2021〕39号)和《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新教规【202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切实加强我县中小学校课后服务费收费管理和使用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向家长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坚持学生自愿参加原则。学校在提供课后服务时,应提前公示收费标准,事先征求家长和学生意愿,由家长自行选择课后服务内容、时间。学校收取费用后,应向学生出具收费告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三)坚持内容不断提升原则。各学校要坚持不断“提高作业管理水平、提高课后服务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丰富课后服务和提高水平。条件允许的学校可开展“作业辅导+特色社团活动”相结合的课后服务。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二条 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课后服务费,课后服务从正常教学日下午放学后,原则上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当地下班时间;收费标准为:每天开展2小时,按200元/生/学期收取费用。寄宿制学生不收费。
第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50%的课后服务费用,按100元/生/学期收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教规〔2019〕2号)或因突发情况导致的家庭困难(突发情况导致家庭困难以农业农村局出具突发严重困难户相关证明为依据)。
第四条 对于非寄宿因特殊原因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学生、孤儿院等福利机构学生,参与课后服务的,不收取课后服务费用。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校需科学合理修改完善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将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金额等情况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规划财务审计中心和岳普湖县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组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建立“谁收取、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学校课后服务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收费资金缴入学校基本存款银行账户。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水平,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设立课后服务资金专账,专款专用、据实结算、按实列支。
第七条 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将寄宿制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的校内教职工的补助。学校可根据需要,提取不高于课后服务经费5%的费用,作为课后服务而产生的公用经费支出(包含水费、电费、专用耗材费等支出以及部分设施设备日常维修维护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债务,不得用于接待费支出。
第九条 学校要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课后服务费使用效益和公益服务水平。制定课后服务奖励绩效的考核和分配办法,做好教职工工作量的统计,根据工作量和考核结果发放课后服务奖励绩效。原则上服务周期结束后不得有结余费用。
第十条 课后服务费劳务费发放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局的指导标准研究确定,其考核和分配方案要通过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岳普湖县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组、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和县纪委监委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学校已收取学生费用,学生中途因故休学、转学或请假等,提出不再参加,要求退费的,学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学生实际参加课后服务天数据实结算,退还相应费用。
第四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要成立课后服务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的组织、绩效考核及经费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学校党组织书记为本单位课后服务活动开展、绩效考核和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学校要完整准确记录课后服务费收入、支出情况。严禁不开展课后服务而收费、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等行为;严禁与其它费用一并收取、管理;严禁将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存入个人账户;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经费;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设置第三方管理费。
第十四条 学校要通过公示栏、微信、班级家长群等多种方式,在学期初并长期向学生、家长、社会主动公开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安全措施、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标准、财政补助、减免政策、经费开支情况、政策文件、投诉监督电话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县教育局作为课后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力度,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统筹规划各类资源和需求;县财政局对课后服务代收费形式予以监管与指导,不断完善托管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县发改委审核各学校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的收费统计和收费公示手续,确保学校收费合法,接受社会监督;县税务局对学校课后服务发生的应税服务进行培训、指导,确保学校按时、按规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六条 教育局统筹管理课后服务工作。积极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委、税务局等部门,加强对课后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课后服务工作。协调银行与各学校签订代收费协议,每校一码,原则上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收取费用,严禁私设“小金库”。对各学校收费情况、支出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执行的现象责令整改,对违纪现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1日,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岳普湖县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