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2〕43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2-08-05 13:23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岳普湖县古园度假农家乐:
我局于2022年7月5日至16日对你农家乐在岳普湖县岳普湖乡二村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3月,你农家乐未经依法批准,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岳普湖县岳普湖乡二村占用2.58亩(1720平方米)耕地建设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询问笔录、勘测笔录、卫片影像图等相关证据资料。
我局已于2022年8月1日依法向你农家乐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农家乐放弃申辩申诉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其中,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具体罚款数额如下: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规定,鉴于你农家乐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停车场在2020年7月(农村乱占耕地专项行动)之后,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岳普湖乡二村的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于非法占用2.58亩(1720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17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农家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或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木提·吐逊、周涛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水利局一楼执法大队办公室)
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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