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岳普湖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慢性病药店及特殊药品药店的公告
来源:岳普湖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4-12 19:41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岳普湖县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持续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更好服务岳普湖县广大参保群众就医购药,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减轻参保群众负担,发挥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诊疗服务及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岳普湖县医保局拟增加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数量。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
具备申报资格与条件且自愿承担医保服务及管理的岳普湖县辖区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审
由县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定点医疗机构代表、定点零售药店代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组,邀请县纪委监委全程参与,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申报材料和现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服务能力及各项条件综合评估达标确定原则,确定纳入定点名单。综合评估时,如评审组成员内有与被评估对象属同一单位的,该评审组成员须进行回避。
(三)公示
县医疗保障局根据评审组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纳入定点名单,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书面向县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陈述具体的请求、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受理时限
材料申报时间为截止2023年4月13日(北京时间上午14;00)。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五)受理地点
县医疗保障局4楼基金监管办(岳普湖县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22号院)
特此公告。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