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经办流程
来源:岳普湖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5-06-11 19:05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覆盖全体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救助对象由相关部门认定。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享受救助政策。救助对象包括:
1、民政部门认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支出型困难家庭);
2、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二、医疗救助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申请经办流程: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医疗救助分参保资助、“一站式”结算救助和“手工零星”结算救助几种情况。
1、参保资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保救助对象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参保资助;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定额参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具体资助标准由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医保筹资文件中明确。
特别提示: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后当年内个人参保费用可根据身份类别享受相应参保资助,对多缴纳的部分予以退费。由归属的乡镇、村社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2、“一站式”结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去就诊,医疗救助本着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顺序,对符合救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联网结算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缴纳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后即可出院,无需再另行申请。
3、“手工零星”结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因“一站式”即时结算不能联网结算的,有关费用先由救助对象垫付,就医结束后申请人持患者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病历首页、住院结算清单,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村社区)提起申请;乡镇(村社区)根据患者身份确定救助类型,同时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县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审批,医保经办机构对审核无误后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录入新疆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按照时间节点交财务室对救助对象打卡发放。
特别提示:救助对象前往异地就医,需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待遇随基本医疗保险降幅比例进行救助。
备注:
1、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上报申请材料。
①对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医保部门审核。
2、县医保部门对申请和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3、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当对拟批准的申请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医保部门应当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由财务将救助资金拨付。
5、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县医保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