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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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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公告

来源:岳普湖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21-10-01 19:42 浏览次数: 字体:【

《岳普湖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烟草专卖局合法性审查通过,于2021年9月28日举行公开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已根据各听证代表意见完成对《规划》(草案)的修改工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公示期间,如需对本《规划》(草案)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0月27日19时前向岳普湖县烟草专卖局提出。

联系人:克依木·阿不都如苏力  陆彬

联系电话:13565651855  17590306688

附件:《岳普湖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特此公告。

岳普湖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9月28日

岳普湖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岳普湖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级网格。

一级网格按行政区划及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农村网格、城区网格、开发区(新城区)网格。

二级网格在一级网格内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划分为村组、连队、乡级行政中心、团部行政中心、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集贸区、商业区。

第五条 依据本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常住人口数、各小区住户数为基础数据,确定二级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村组、连队、乡级行政中心、团部行政中心。

(一)村组网格按照每100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2000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2000人口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

(二)连队网格按照每40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800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800人口以上的,每增加4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4个。

(三)乡级行政中心网格按照每45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900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900人口以上的,每增加45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

(四)团部行政中心网格按照每35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700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700人口以上的,每增加35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

村组、连队、乡级行政中心、团部行政中心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五)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城市道路。

居民区网格按照每30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600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600人口以上的,每增加3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

居民小区网格按照常住居民户数每2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400户的,视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40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

商住区网格按照常住居民户数每15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300户的,视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零售点。城区网格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城市道路按照20个商铺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20个商铺,设定1个零售点;20-40个商铺之间,设定不超过2个零售点;40个商铺以上的,每增加20个商铺增设1个零售点。开发区(新城区)网格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集贸区(即农副产品市场、综合市场、建材市场等封闭的市场、园区)。按固定摊位、门店(含沿街门面)形成的市场规模,设置零售点上限。固定摊位(门店)数不满10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1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500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0个。集贸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商业区(即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一体,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按照固定门店数每5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10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最多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商业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实行一区一证。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二)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放宽30%,间距放宽50%。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退出的零售点,持证人一年内重新择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品牌连锁经营的超市、便利店(门店数量等于或大于50家)。

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100米(100米是指在不违反交通规则或能够无障碍通过的前提下,对步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范围内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途径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经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或者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一)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商品展卖场所的商业楼宇;

(十二)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出入口100米距离范围内已设置零售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条 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超过上年度末全县同类型持证户总量的10%。

第十一条 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属性、布点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岳普湖县烟草专卖局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的《岳普湖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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