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普湖县统计局主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岳普湖县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4-09-24 22:50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根据地委、行署批准的《岳普湖县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发〔2019〕6号)和《关于印发<岳普湖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岳党办发〔2019〕1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岳普湖县统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和县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县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收集、整理和提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城乡居民收支、科技、人口、劳动工资、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贯彻落实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做好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组织指导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全县统计数据网络。
(十)收集、整理各乡镇统计资料,开展对比分析研究。
(十一)负责县地方调查点社会经济抽样调查工作。
(十二)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加大安全⠼/span>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内设机构1个:
综合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管理局机关行政工作,负责文电、资料函件的打印、收发、传阅和清退、归档保管;负责草拟统计工作计划、报告和总结等重要文件;组织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统计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人事、财务,保密、安全保卫和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的搜集、传递与反馈工作;组织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负责执法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负责统计检查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上述各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各行业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组织做好各行业统计基础工作分析、做好全县农村统计工作、农村统计人员培训工作和农村统计网络建设工作;组织对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全县农民生产、生活、收支、消费>等数据;组织做好对调查员的培训工作,检查指导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基础工作,对调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预测和分析;组织指导全县农产品、畜牧业的抽样调查;负责全县农村小康监测,贫困监测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调查;负责对生物资源的统计调查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五条 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
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岳普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岳普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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