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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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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规定

来源: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8-20 18:1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为了规范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有关要求和《中共喀什地委办公室、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岳普湖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喀党办字〔2024〕1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县乡村振兴局、畜牧兽医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牌子。

第三条县乡村振兴局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第四条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农业、畜牧兽医、乡村振兴工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五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农业农村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县农业农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县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全县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监督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研究。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开展对口援疆、社会帮扶,指导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工作,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国有农场、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化发展。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相关管理工作。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参与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拟订并监督实施;组织落实自治区、地区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上级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并对资金安排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全县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畜牧兽医工作。贯彻落实畜牧业、兽药和兽医器械行业、饲料饲草加工行业、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转型升级;指导和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养殖场备案管理、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牧设施装备现代化、动物疫病防治和疫情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职能转变。县农业农村局要紧紧围绕统筹抓好以乡村振兴为中心的“三农”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县。

(一)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压实各方责任,过渡期内保持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总体稳定,项目资金相对独立运行管理,增强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监察。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动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三)统筹推进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的根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树立大食物观,推动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实现农产品保数量、保质量、保多样,保障食物供给安全。

(四)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动绿色、有机等优质农产品发展,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协同保护和产业培育体系。

第八条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委社会工作部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与县委社会工作部密切配合,形成基层治理合力。

(二)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不再承担经济林发展相关工作;交由县自然资源局全面承担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三农”工作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督促检查“三农”政策和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负责文电会务、干部人事、财务和资产管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信访服务、新闻宣传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等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牵头指导协调农业行业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完成巡视巡察、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贯彻落实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有关法规、规章;承担农业农村领域法治建设,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农机事故认定、处理等工作。参与农业农村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以及政务服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和农业行政许可工作;落实政务公开、“放管服”事项;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监管工作。

(二)产业发展室。承担稳定粮食产能、设施蔬菜产量的指标任务;指导种植业结构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指导开展农技等技术推广,承担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负责农业科技工作;负责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拟订种业发展规划,承担农作物、种质和遗传资源保护及品种管理;承担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有关工作;指导协调乡村产业发展,组织编制、审核农业农村产业专项规划,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政策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负责开展大宗农产品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负责开展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分析;编制农业信息化建设规划,承担农业统计、农业农村信息化和数字乡村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数字农业、智慧农业相关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农民增收政策建议。指导农村“三资”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合理布局、用地标准;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承担农民承包地的改革与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县国有农场改革和现代农业建设。

(三)畜牧兽医室。拟订全县畜牧业、水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实施畜牧项目。负责畜牧业标准化生产、规模饲养、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畜牧设施装备现代化;组织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畜禽遗传资源普查、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施畜禽饲养、品种改良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畜禽粪污污染控制工作;负责畜牧业、水产业信息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全县动物卫生、兽医医政、兽医实验室管理;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服务和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畜禽粪污等资源化利用工作;负责全县畜禽定点屠宰、兽药、兽医器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指导畜禽屠宰、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实施全县畜牧科技推广与服务项目和现代畜牧业人才支撑有关工作。

(四)乡村振兴室。指导编制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规划和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治理,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承担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组织落实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政策,负责脱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推进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协调推动脱贫劳动力稳岗就业;负责推进乡村建设行动,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负责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户厕改革;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指导乡村振兴示范建设;承担统筹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农村文化发展和移风易俗,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承担会同有关部门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工作,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有关工作;协同推进脱贫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协调组织定点帮扶、区内协作帮扶成效考核评价工作。

(五)项目管理室。编制中央、自治区、地区投资安排的涉农项目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涉农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负责涉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研究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方案;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管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有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将永久基本农田逐步建成高标准农田;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六)农机管理室。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农机补贴政策;组织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农业机械设备和大型工程机械安全监理、监管,农机事故认定、处理等工作;组织对在用的各类特定农机产品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新型农机设备的引进、示范;组织农机更新报废管理工作,指导农机教育、科研、培训、维修、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负责农机信息统计工作。

第十条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岳普湖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岳普湖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6年4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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