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普湖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规定
来源:岳普湖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6-08-20 18:08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为了规范岳普湖县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和《中共喀什地委办公室、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岳普湖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喀党办字〔2024〕1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岳普湖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老龄工作职责划入县民政局。指导加强和完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会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工作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县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县民政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地委、县委的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落实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五)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措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六)指导村级以上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变更、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核工作。
(七)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八)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九)指导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职能转变。县民政局要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老龄工作,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落实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委社会工作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有关基层治理、基层政权建设等职责划入县委社会工作部后,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出面的,县民政局仍要协助做好工作。
(二)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的政策措施,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和实施医养结合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三)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行政区划图。
第八条县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及群团工作;负责资金和项目管理,指导和监督上级和县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指导民政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综合协调、服务保障、督查督办、安全、应急值班、政务公开、信访服务等工作;承担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社会救助室。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低收入人口认定、残疾人权益保护服务等工作;负责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督查各乡镇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指导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信息管理等工作;指导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三)社会事务室。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墓地管理;落实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负责全县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实施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执行和行政区划界线、地名管理、政策执行等工作;负责社会捐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监督慈善行为等;负责管理权限内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条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岳普湖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岳普湖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6年4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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