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自然资罚字〔2024〕5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2-09 11:15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岳普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马***娜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至29日对你单位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无花果特色小镇项目一案立案调查。2023年8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岳普湖县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占用3.5亩(2335.28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建设无花果特色小镇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7月第四次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普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为马子娜。
2、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1份,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用地报批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项目组建上报用地手续的情况。
3、现场照片2张,证明岳普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占地建设无花果特色小镇项目的程度。
4、询问笔录2份(13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证明岳普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占地的事实。
5、现场勘测图1份(1页)、地籍规划及现状认定材料1份(5页),证明岳普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非法占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3.5亩(2335.28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处于岳普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内。
我局已于2024年2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4〕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5号)。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修订版)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7月第四次修正版)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新自然资规〔2022〕5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3.5亩(2335.2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岳普湖县人民政府;
2、对于非法占用3.5亩(2335.2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未利用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罚款为233528元(贰拾叁万叁仟伍佰贰拾捌)(2335.28平方米㗼/span>100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姑丽佳玛丽·巴拉提、其曼古力·米吉提⠂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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