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4〕8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2-28 10:41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努尔麦麦提·艾麦提⠂
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至1月29日对你在岳普湖县阿其克乡艾肯博依村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2014年8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岳普湖县阿其克乡艾肯博依村占用0.31亩(205.2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建设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努尔麦麦提·艾麦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岳普湖县阿其克乡兄弟织毯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岳普湖县阿其克乡兄弟织毯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为努尔麦麦提·艾麦提,同时努尔麦麦提·艾麦提为违法主体。
2、现场照片2张,证明努尔麦麦提·艾麦提非法占地建设合作社的程度。
3、询问笔录1份(6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证明努尔麦麦提·艾麦提非法占地的事实。
4、现场勘测图1份(1页)、地籍规划及现状认定材料1份(9页),证明努尔麦麦提·艾麦提在阿其克乡艾肯博依村非法占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0.31亩(205.2平方米)集体农用地(2014年),现为国有建设用地,处于岳普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建设区内。
我局已于2024年2月2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4〕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8号)。你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3月第三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及参考《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新国土资监总发〔2019〕40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0.31亩(205.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岳普湖县人民政府;
2、没收在阿其克乡艾肯博依村非法占用0.31亩(205.2平方米)国有农用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于非法占用0.31亩(205.2平方米)国有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为3078元(叁仟零柒拾捌元整)(205.2平方米15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古丽佳玛丽·巴拉提、其曼古力·米吉提⠂
电 话:0998-6828306
地 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