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自然资罚字〔2024〕7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2-09 11:16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岳普湖县智耕农机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托**尔
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至1月29日对你合作社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农机存放库房一案立案调查。2020年3月,你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岳普湖县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占用0.63亩(420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机存放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普湖县智耕农机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县智耕农机专业合作社,托合提·萨比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托合提·萨比尔。
2、情况说明材料1份(1页),证明岳普湖县智耕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机存放库房时间。
3、现场照片2张,证明岳普湖县智耕农机专业合作社非法占地建设农机存放库房的程度。
4、询问笔录1份(5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证明岳普湖县智耕农机专业合作社非法占地的事实。
5、现场勘测图1份(1页)、地籍规划及现状认定材料1份(7页),证明岳普湖县智耕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非法占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0.63亩(420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处于岳普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内。
我局已于2024年2月4日依法向你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4〕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7号)。你合作社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合作社所建农机存放库房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之前,采取从旧从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修订版)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3月第三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及参考《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新国土资监总发〔2019〕40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0.63亩(42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
2、对于非法占用0.63亩(420平方米)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为4200元(肆仟贰佰元整)(420平方米/10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古丽佳玛丽·巴拉提、其曼古力·米吉提⠂
电话:0998-682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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