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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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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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自然资罚字〔2024〕4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2-07 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

我局于2024116日至129公司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在色也克乡一村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加油站进出道口一案立案调查。20235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岳普湖县色也克乡一村占用0.82亩(549.56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建设加油站进出道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营业执照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刘俊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负责人为刘俊杰。

2委托书1份,证明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副总经理张文斌受公司委托处理其违法占地相关事宜。

3现场照片2,证明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加油站进出道口的程度。

4询问笔录1份(7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证明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非法占地的事实。

5现场勘测图1份(1页)、地籍规划及现状认定材料1份(5页),证明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在色也克乡一村非法占地的面积、权属地类0.82亩(549.56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处于岳普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建设区内

我局已于202425日依法向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4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44号)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一章第十条第二项“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已取得路政管理许可证(新交执喀路政许2021证字0030),林木采伐许可证,及缴纳了加油站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补偿费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0.82亩(549.5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岳普湖县人民政府。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木提·吐逊、其曼古力·米吉提

话:0998-6828306

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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