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4〕11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3-15 10:23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艾****克
我局于2024年2月2日至18日对你单位在岳普湖县阿其克乡阿热买里村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2021年5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县阿****村超越合法用地范围占用2.35亩(1565.6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建设乡村农牧民培训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阿**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阿其克乡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阿其克乡人民政府负责人为努尔买买提·艾海提,该乡副乡长伏文龙为受委托人。
2、岳普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1份(2页),用地红线图2份(2页),证明该阿***乡农牧民培训基地项目建设内容、地点及资金来源,建设范围。
3、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用地批复1份(2页),证明该项目用地批复的批准面积、时间。
4、现场照片2张,证明阿***人民政府超越合法用地手续范围建设农牧民培训基地的程度。
5、询问笔录1份(6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证明阿其克乡人民政府超越合法用地手续范围的事实。
6、现场勘测图1份(1页)、地籍规划及现状认定材料1份(7页),证明阿***人民政府在阿***村超越合法用地手续建设农牧民培训基地项目的面积、权属地类为2.35亩(1565.6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处于岳普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
我局已于2024年3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4〕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1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3月第三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及参考《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新国土资监总发〔2019〕40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在阿***村非法占用2.35亩(1565.6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岳普湖县人民政府;
2、没收在阿***村非法占用2.35亩(1565.6平方米)国有农用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于在阿***村非法占用2.35亩(1565.6平方米)国有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为15656元(壹万伍仟陆佰伍拾陆元整)(1565.6平方米㗼/span>10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其曼古力·米吉提、姑丽佳玛丽·巴拉提⠂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1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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