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4〕15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3-15 10:31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新疆***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云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至3月1日对你公司在岳普湖镇***村超越合法用地手续范围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2021年5月,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镇***村超越合法用地范围占用10.41亩(6938.1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建设停车场及道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7月第四次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新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新疆***有限公司,苗***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份),证明新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苗***云。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17页)、申请书1份(1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1份(4页),勘测定界图及坐标1份(2页),证明新疆***公司云辉大型停车场项目用地的范围、面积,缴纳土地出让金金额等。
3、现场照片2张,证明新疆***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停车场及道口的程度。
4、询问笔录1份(6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证明新疆***公司非法占地的事实。
5、现场勘测图1份(1页)、地籍规划及现状认定材料1份(9页),证明新疆***公司在岳普湖镇***村非法占地建设停车场及道口项目的面积、权属地类为10.41亩(6938.1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处于岳普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内。
我局已于2024年3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4〕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15号)。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3月第三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及参考《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新国土资监总发〔2019〕40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在岳普湖镇***村非法占用10.41亩(6938.1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岳普湖县人民政府;
2、对于在岳普湖镇***村非法占用10.41亩(6938.1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为34690.8元(叁万肆仟陆佰玖拾元捌角)(6938.16平方米㗼/font>5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古丽佳玛丽·巴拉提、其曼古力·米吉提⠂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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