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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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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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岳自然资理字〔2024〕31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8-26 13:33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色也克乡人民政府

地址:色也克乡尤库日色也克村

我局于2024630日至724你单位色也克乡尤库日布里曼村非法批地一案立案调查。20059月,单位在无批准权限的情况下,擅自将尤库日布里曼村450亩(实际使用面积592.44亩)国有未利用地承包给裴新华、范得志与两人签订《岳普湖县色也克乡集体土地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月第三次修正版)四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7月修订版)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非法批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色也克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1页),阿布都热依木江·买合苏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色也克乡人民政府,负责人为阿布都热依木江·买合苏木;授权委托书1份(1页),阿迪力江·斯麦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1份(1页),证明色也克乡人民政府副乡长阿迪力江·斯麦提为受委托人;

2、《询问笔录》原件1份(6页),《岳普湖县色也克乡集体土地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4页),证明色也克乡人民政府非法批地事实,裴新华、范得志为非法批准土地使用人,签订承包合同时土地为荒地;

3、尤库日布里曼村(岳集〔201359号)集体土地所有证1份(4页),宗地图1份(1页),证明涉案土地不在尤库日布里曼村集体土地范围内。

4、现场照片2《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证明色也克乡人民政府非法批地地块现已种植棉花、西梅、杏梨;

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第26号)1份(13页),《批转县土地管理局关于区分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报告的通知》(岳政发〔199218号)1份(3页),证明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而非乡村两级签订合同就能确定土地权属;证明21950年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20059月,色也克乡人民政府与裴新华、范得志签订《岳普湖县色也克乡集体土地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的土地,既无已分配给农民的证明,又无已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证明,因此属于国有土地;证明3:岳普湖县人民政府规定:天然林地、草地、未利用土地等(夹在中间的地也包括进去),每块超过150亩的,属于国有土地

6、现场勘测图1份(1页)、《土地权属及现状地类确认表》1份(1页)、2005年至2024年卫星影像对比图1份(1页)、2009年、2018年、2019年、202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4份(4页),证明裴新华现种植面积为592.44亩;证明色也克乡人民政府非法批地地块位于尤库日布里曼村境内;证明色也克乡人民政府与裴新华、范得志签订《岳普湖县色也克乡集体土地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的土地权属至今均为国有土地。

我局已于20248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理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理如下

1、认定你单位与裴新华、范得志20059月签订《岳普湖县色也克乡集体土地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无效,限期15日内依法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2、收回你单位在尤库日布里曼村非法批准使用的450亩(实际使用面积592.44亩)国有土地。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马木提·吐逊、其曼古力·米吉提

电  话:0998-6828306

地  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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