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岳自然资理字〔2024〕31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8-26 13:33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色也克乡人民政府
地址:色也克乡尤库日色也克村
我局于2024年6月30日至7月24日对你单位在色也克乡尤库日布里曼村非法批地一案立案调查。2005年9月,你单位在无批准权限的情况下,擅自将尤库日布里曼村450亩(实际使用面积592.44亩)国有未利用地承包给裴新华、范得志,与两人签订《岳普湖县色也克乡集体土地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四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7月修订版)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非法批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色也克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1页),阿布都热依木江·买合苏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色也克乡人民政府,负责人为阿布都热依木江·买合苏木;授权委托书1份(1页),阿迪力江·斯麦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1份(1页),证明色也克乡人民政府副乡长阿迪力江·斯麦提为受委托人;
2、《询问笔录》原件1份(6页),《岳普湖县色也克乡集体土地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4页),证明色也克乡人民政府非法批地事实,裴新华、范得志为非法批准土地使用人,签订承包合同时土地为荒地;
3、尤库日布里曼村(岳集〔2013〕59号)集体土地所有证1份(4页),宗地图1份(1页),证明涉案土地不在尤库日布里曼村集体土地范围内。
4、现场照片2张,《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证明色也克乡人民政府非法批地地块现已种植棉花、西梅、杏梨;
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第26号)1份(13页),《批转县土地管理局“关于区分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报告”的通知》(岳政发〔1992〕18号)1份(3页),证明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而非乡村两级签订合同就能确定土地权属;证明2:1950年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2005年9月,色也克乡人民政府与裴新华、范得志签订《岳普湖县色也克乡集体土地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的土地,既无已分配给农民的证明,又无已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证明,因此属于国有土地;证明3:岳普湖县人民政府规定:“天然林地、草地、未利用土地等(夹在中间的地也包括进去),每块超过150亩的,属于国有土地”。
6、现场勘测图1份(1页)、《土地权属及现状地类确认表》1份(1页)、2005年至2024年卫星影像对比图1份(1页)、2009年、2018年、2019年、202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4份(4页),证明裴新华现种植面积为592.44亩;证明色也克乡人民政府非法批地地块位于尤库日布里曼村境内;证明色也克乡人民政府与裴新华、范得志签订《岳普湖县色也克乡集体土地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的土地权属至今均为国有土地。
我局已于2024年8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理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理如下:
1、认定你单位与裴新华、范得志2005年9月签订《岳普湖县色也克乡集体土地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无效,限期15日内依法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2、收回你单位在尤库日布里曼村非法批准使用的450亩(实际使用面积592.44亩)国有土地。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马木提·吐逊、其曼古力·米吉提
电 话:0998-6828306
地 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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