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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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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文综罚字〔2024〕002号

来源: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10-10 12:55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岳普湖县朋友们俱乐部艾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653128xxxxxxxxxx)、娱乐经营许可证(653128xxxxxx)

主要负责人:艾某

住所:岳普湖县花园**

2024年07月31日01时39分,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某(311009xxxxx)艾某(311009xxxxx)到岳普湖县中辉市场岳普湖县朋友们俱乐部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由,检查该场所《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检查中发现舞台对7号座位有一名疑似未成年人正在跟朋友们一起喝酒,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时出示手机拍摄她人的身份证照片。祖某、女、维吾尔族、17岁6个月、身份证号:6531xxxxxxxxxxxxxx。于2024年07月31日01时29分进入岳普湖县朋友们俱乐部,已消费200。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7月31日进行立案审批;7月31日下午对现场负责人(艾某)和未成年人(祖某)进行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4.《调查询问笔录》2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7.身份证复印件2份,8.取证照片3张,9.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2段34分28秒。

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现对你场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贰佰元整)3.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你场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普湖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场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联系人:迪某、李某

联系电话:13779721502、1588689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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