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岳自然资理字〔2024〕32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10-08 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也**镇人民政府
地址:也**镇敦艾日克村
我局于2024年7月1日至8月22日对你单位在也**镇乌苏特村、托合提喀村、塔勒博依村、尕勒艾日克村、其盖里克村、开来依马克村非法批地一案立案调查。2012年、2015年,你单位在无批准权限的情况下,擅自将乌苏特村、托合提喀村、塔勒博依村、尕勒艾日克村、其盖里克村、开来依马克村2107.5亩(实际使用面积2269.34亩)国有土地承包给王中鑫、田培源、马望、龚天东、梁帅、赵文化、曲来运、曲来建、袁汝选,分别与九人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7月修订版)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非法批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也**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1页),努尔买买提·艾海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也**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努尔买买提·艾海提;
2、《询问笔录》原件3份(17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9份(42页),证明也**镇人民政府非法批地事实,王中鑫、田培源、马望、龚天东、梁帅、赵文化、曲来运、曲来建、袁汝选为非法批准土地使用人;
3、托合提喀村(岳集〔2013〕21号)集体土地所有证1份(4页)、塔勒博依村(岳集〔2013〕22号)集体土地所有证1份(4页)、尕勒艾日克村(岳集〔2013〕18号)集体土地所有证1份(4页)、其盖里克村(岳集〔2013〕29号)集体土地所有证1份(4页)、开来依马克村(岳集〔2013〕28号)集体土地所有证1份(4页),宗地图6份(6页),证明涉案土地不在乌苏特村、托合提喀村、塔勒博依村、尕勒艾日克村、其盖里克村、开来依马克村集体土地范围内;
4、现场照片18张,《现场勘测笔录》9份(12页),证明也**镇人民政府非法批地地块现已种植玉米、棉花、红枣、核桃;
5、《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1份(7页),《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1份5页,证明2023年11月2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新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将其他草地列入草地中,属于农用地,在此之前属于未利用地;
6、现场勘测图9份(9页)、《土地权属及现状地类确认表》1份(1页)、2012年至2024年卫星影像对比图5份(7页)、2009年、2012年、202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5份(28页),证明王中鑫、田培源、马望、龚天东、梁帅、赵文化、曲来运、曲来建、袁汝选现种植面积为2269.34亩;证明也**镇人民政府非法批地地块位于乌苏特村、托合提喀村、塔勒博依村、尕勒艾日克村、其盖里克村、开来依马克村境内;证明也**镇人民政府与王中鑫、田培源、马望、龚天东、梁帅、赵文化、曲来运、曲来建、袁汝选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权属至今均为国有土地。
我局已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理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理如下:
1、认定你单位与王中鑫、田培源、马望、龚天东、梁帅、赵文化、曲来运、曲来建、袁汝选等九人2012年、2015年分别签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无效,限期15日内依法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2、收回你单位在乌苏特村、托合提喀村、塔勒博依村、尕勒艾日克村、其盖里克村、开来依马克村非法批准使用的2107.5亩(实际使用面积2269.34亩)国有土地。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马木提·吐逊、姑丽佳玛丽·巴拉提
电话:0998-682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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