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疆爱惜福食品加工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案
来源: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1-08 19:21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2024年5月27日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新疆爱惜福食品加工厂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实验室内摆放1瓶玫瑰香精(生产企业2017年12月12日,保质期五年)、1瓶黑加仑香精(生产日期2017年12月12日,保质期五年)、1瓶哈密瓜香精(生产日期2017年12月12日,保质期五年)、1瓶水蜜桃香精(生产日期2017年12月12日,保质期五年)、复配着色剂(凯贝大红色,生产日期2019年4月5日,保质期24个月)、复配着色剂(凯贝黑色,生产日期2019年,月日看不清楚,保质期24个月),复配着色剂(凯贝紫色,生产日期2018年6月2日,保质期24个月)、橘子香精(生产日期2019年2月22日,保质期二年)、食品添加剂二氧化钛白色素(生产日期2017年10月20日,保质期二年)等11瓶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上述问题已构成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没收过期食品添加剂,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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