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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文综罚字〔2024〕001号

来源: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11-13 17:45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文综罚字〔2024〕001号

当事人:岳普湖县舒幸农家乐店(穆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653128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穆某

住所:岳普湖县岳普湖乡尤库日提埂x组x号

2024年7月30日19时23分,岳普湖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李某(311009xxxxx),艾某(311009xxxxx)到岳普湖县岳普湖乡尤库日提埂x组x号岳普湖县舒幸农家乐店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经营者穆某检查事项后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岳普湖县舒幸农家乐店中间有一个面积220㎡的游泳池、游泳池里一群人员游泳,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穆某出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表示未办理,无法提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2024年7月2日对这家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行为初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7月19日第二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7月26日第三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7月30日第四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7月31日进行立案审批;8月1日对经营者(穆某)进行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4.《调查询问笔录》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身份证复印件1份,7.取证照片3张,8.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4段(42分45秒)9、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2份。

该场所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之规定。

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现对你场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叁仟元整)(2)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你场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普湖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场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联系人:李某

联系电话:15886890018

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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