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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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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住建质罚决2024-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岳普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4-12-04 18:57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新疆亮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资质贰级、新疆喀什岳普湖县兴岳东路十号院、法定代表人西尔艾力·阿不拉

经查实:(新疆亮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8月施工的岳普湖县吾普尔谢日普等8户自拆自建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被处罚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被处罚单位新疆亮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载量基准》27.9条“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有上述行为2项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情形为一般违法行为,处合同价款2%罚款,对新疆亮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78868.188元罚款”。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如有其他缴纳罚款方式,根据实际补充填写]

其他种类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作出;无明确规定的,由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出六十日的从其规定)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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