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5〕13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4-10 12:52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岳普湖县艾西曼镇***委员会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至2月26日对你单位在艾西曼镇和谐村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公墓一案立案调查。2019年3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艾西曼镇和谐村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4.25亩(2832.19平方米)建设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普湖县艾西曼镇***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县艾西曼镇***委员会;
2、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安***敏为岳普湖县艾西曼镇***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3、热***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热***提为艾西曼镇团结村公墓建设者;
4、询问笔录2份(10页),证明岳普湖县艾西曼镇***委员会非法占地的事实;
5、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岳普湖县艾西曼镇***委员会非法占地建设公墓的程度;
6、现场勘测图1份(1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地类认定材料1份(7页),证明岳普湖县艾西曼镇***委员会在艾西曼镇和谐村非法占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4.25亩(2832.19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处于岳普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建设区内,目前不符合岳普湖县艾西曼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我局已于2025年4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13号)。你单位决定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3月第三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第四款,及参考《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新国土资监总发〔2019〕40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在艾西曼镇和谐村非法占用4.25亩(2832.1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岳普湖县人民政府;
2、对于在艾西曼镇和谐村非法占用的4.25亩(2832.19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为人民币14160.95元(壹万肆仟壹佰陆拾元玖角伍分)(2832.19平方米×5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木提·吐逊、姑丽佳玛丽·巴拉提
电话:0998-682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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