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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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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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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文综罚字〔2025〕003号

来源: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5-06-13 19:13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岳普湖县朋友们俱乐部(古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653128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古某(负责人:吾某)

住所:新疆岳普湖县中辉市场x号楼xx号

2025年2月1日23时10分,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迪某(311009xxxxx)、艾某(311009xxxxx)依法对岳普湖县中辉市场X号楼XX号岳普湖县朋友们俱乐部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xx号座位有两名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时,艾某与伊某出示保存在手机内的身份证照片。艾某、男、维吾尔族、17岁11个月、身份证号:653128xxxxxxxxxxxx。伊某,男,维吾尔族,17岁9个月、身份证号码:653128xxxxxxxxxxxx。他们俩于2025年02月01日23时00分左右进入岳普湖县朋友们俱乐部,没有消费行为。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2025年2月1日进行立案审批;2月1日晚上对未成年人(艾某)、2月2日对投资人(古某)和现场负责人(吾某)、未成年人(伊尔某)进行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调查询问通知书》3份,4.《调查询问笔录》4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7.身份证复印件4份,8.取证照片3张,9.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1段19分32秒。

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岳普湖县朋友们俱乐部2024年7月31日接纳1名未成年人、2025年1月27日接纳1名未成年人。该场所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拒不改正。

现对你场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

你场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联系人:迪某

联系电话:1377972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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