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5〕21号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6-30 19:07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喀什地区******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至4月25日对你单位在岳普湖县泰岳工业园区违反规划建设高标准厂房项目8#纺纱厂房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2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岳普湖县泰岳工业园区建设高标准厂房项目8#纺纱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版)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反规划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喀什地区******有限责任公司。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陈**是喀什地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询问笔录7份(35页),《监理工程师通知单》1份(1页),停工令1份(1页),《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停工)通知书》1份(1页),《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情况回执单》1份(3页),证明喀什地区******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规划建设高标准厂房项目8#纺纱厂房的事实。
3、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现场勘验图1份(1页),证明喀什地区******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规划建设高标准厂房项目8#纺纱厂房的程度。
4、相关证明材料9份,证明喀什地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高标准厂房项目8#纺纱厂房的原因及理由。
我局已于2025年4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听告字〔2025〕21号)。在法律限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版)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3月修订版)第五十九条,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行政处罚)》(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60天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工程造价5%罚款,罚款为人民币2573604.17元(贰佰伍拾柒万叁仟陆佰零肆元壹角柒分)(51472083.49元×5%)。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艾尼瓦尔·玉素音、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2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