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公示案件信息表
来源: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6-11 16:57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序号 | 地州/县市 |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金额(元)万 | 备注 |
1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2号 | 艾某厦违法载人案 | 艾某 | 2025年3月12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色也克乡9村6组路段进行行政检查,当日16时47分时艾某驾驶新31Y5389号牌的拖拉机,经依法检查发现违法载人行为。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之规定。 | 罚款贰佰元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3月12日 | 0.02 | |
2 | 岳普湖县 | 岳农(动监)罚〔2025〕1号 | 喀什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 阿某 | 2025年1月20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岳普湖县人民检察院的“岳普湖县检行公建〔2025〕2号”检察建议书内容到喀什某公司进行检查,公司门店关闭状态,执法人员打电话(18799888151)当事人到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当事人到达检查现场后,向当事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向当事人告知享有权利,检查现场阿某在现场,当事人开门公司朝东第一个门店,进门右边及左边墙边摆放货架,货架下层摆放兽药,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当场陈述“我没有销售兽药,这些兽药是我动物诊疗时使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当事人当场陈述“我已申请,还没出来”。门店内办公桌上面摆放“喀什某公司处方笺”8张,“喀什某公司重病治疗协议书”共16张,朝西面门店摆放注射(打液体用)用架子5个,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之规定行政处罚。 已核实的动物诊疗活动所取得的违法所得1030元,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款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46子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之裁量基准裁量罚款额度。 |
1.没收违法所得1030元(壹仟零叁拾元整); 2.处4100元(肆仟壹佰元整)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5130元(伍仟壹佰叁拾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0日 |
0.41 | |
3 | 岳普湖县 | 岳农(动监)立〔2025〕2号 | 阿某涉嫌运输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案 | 阿某 | 2025年1月21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收到岳普湖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的“关于移交违法线索的函”,线索内容为阿某2024年9月15日使用新N441JX号牌的货车从新疆克州阿克陶县皮拉力乡1村8组调运500羽鸡,到达岳普湖县康洁家禽定点屠宰场后,未向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违法线索。执法人员2025年1月22日19时16分到岳普湖县康洁家禽定点屠宰场核实线索,经核实当事人2024年9月15日在新疆阿克陶县皮拉力乡1村8组申领“6551786579”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记录内容为动物“家禽/鸡/肉鸡”,数量及单位“伍佰羽”,启运地“新疆阿克陶县皮拉力乡1村8组”,到达地“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康洁家禽定点屠宰场”,承运人“阿某”,用途是“屠宰”,运输方式“道路”,运载工具牌号“新N441JX(蓝牌)”。经核实当事人存在运输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 处1100元罚款(大写壹仟壹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日 |
0.11 | |
4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3号 | 艾某违法载人案件 | 艾某 | 2025年4月4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色也克乡10村路段进行行政检查,当日19时55分时艾某驾驶新31-Y7199号牌的拖拉机,经依法检查发现违法载人行为。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 罚款贰佰元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4/4 | 0.02 | |
5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4号 | 图某未经安全技术检验,不符合安全运行技要求的农业机械案 | 图某 | 2025年4月8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铁热木镇5村路段进行行政检查,当日10时08分时艾某驾驶新31-Y8991号牌的拖拉机,违反了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无牌或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农业机械行为。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9项之规定。 | 罚款贰佰元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4/8 | 0.02 | |
6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5号 | 黄某某拼装该装农业机械的案械案 | 黄某 | 2025年4月5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铁热木镇3村村路段行政检查,当日17时50分时黄某驾驶新31-Y4363号牌的拖拉机,违反拼装该装农业机械的案械案行为。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6项之规定。 | 罚款壹佰元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4/5 | 0.01 | |
7 | 岳普湖县 | 农(农机)简罚(2025)1号 | 吐某未经年度审验农机机械案 | 吐某 | 2025年3月6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岳普湖乡3村农机安全检查,当日16时36分时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吐某驾驶操作的号牌为豫1677192的拖拉机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拖拉机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条第二项之规定。 | 罚款贰佰元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3/6 | 0.02 | |
8 | 岳普湖县 | 农(农机)简罚(2025)6号 | 艾某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案 | 艾某 | 2025年4月23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铁热木镇3村农机安全检查,当日17时50分时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艾某驾驶操作的号牌为新31-Y5027的拖拉机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 依照: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3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条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贰佰元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4/23 | 0.02 | |
9 | 岳普湖县 | 农(农机)简罚(2025)7号 | 玉某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案 | 玉某 | 2025年5月4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艾西曼镇6村农机安全检查,当日17时50分时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艾某驾驶操作的号牌为新31-h7071的拖拉机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条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贰佰元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5/4 | 0.02 | 0 |
10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罚〔2025〕1号 | 聂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 而操作拖拉机案 |
聂某 | 2025年3月20日18时1分,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岳普湖乡3村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领域检查时发现,聂某在岳普湖乡3村5组路段驾驶红色的黄海金马-350D型拖拉机(牌照号:新31Y0949、车架号:11111701205、发动机号码:1010520246、出厂日期:2012年6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件,同事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安全监理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理 |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处以250元(贰佰伍拾元)整罚款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5/4 | 0.025 | 0 |
11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罚〔2025〕2号 | 阿某木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阿某 | 2025年4月23日11时51分,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岳普湖乡5村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领域检查时发现,阿某热木在岳普湖乡5村3组路段驾驶红色的东方红-EM300型拖拉机(牌照号:新31Y1424,车架号:41306675、发动机号码:30104197),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件,同事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安全监理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理 |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处以250元(贰佰伍拾元)整罚款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9日 |
0.025 | 0 |
12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罚〔2025〕4号 | 艾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艾某 | 2025年4月10日18时50分,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色也克乡11村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领域检查时发现,艾某在色也克乡11村路段驾驶红色的东方红-400型拖拉机(牌照号:新31L4535,车架号:41204545、发动机号码:12002420),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件,同事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安全监理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理 |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处以250元(贰佰伍拾元)整罚款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9日 |
0.025 | 0 |
13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罚〔2025〕6号 | 麦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麦某 | 2025年4月23日16时30分,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铁热木镇3村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领域检查时发现,麦某在铁热木镇3村2组路段驾驶红色的TS300型拖拉机(牌照号:新31Y2206、车架号:131113762A、发动机号码:1305746)运输作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件,同事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安全监理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理 |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处以250元(贰佰伍拾元)整罚款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9日 |
0.025 | |
14 | 岳普湖县 | 岳农(动监)罚〔2025〕3号 | 艾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艾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2025年1月26日10时13分时接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电话内容为“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到岳普湖县利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一些违法线索,与执法人员一起核实”后,2名执法人员10时40分到达岳普湖县利某有限公司待宰区6号羊圈,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并确认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进行检查,羊圈进门朝东,进门一群羊,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把羊群进行数羊,共25只羊,7只羊有相应的畜禽标识号,分别为365292802407086,365282602254434,365300103764467,365312202586366,365282602254400,36529280246651,365292802252658,此外18只活羊没有相应的畜禽标识号,且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痕迹,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未加施畜禽标识的18只活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当场陈述“此18只活羊昨天农三师42团农户家购买的,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核实当事人存在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行为。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 罚款人民币1968元(壹仟玖佰陆拾捌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6日 |
0.1968 | 0 |
15 | 岳普湖县 | 岳农(动监)罚〔2025〕4号 | 阿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阿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2025年1月26日10时13分时接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电话内容为“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到岳普湖县利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一些违法线索,与执法人员一起核实”后,2名执法人员11时18分到达岳普湖县利某有限公司待宰区3号圈,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并确认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待宰区3号圈进行检查,羊圈进门朝东,圈里有5头牛,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检查牛的畜禽标识,圈里的2头牛有相应的畜禽标识号,分别为265312800327083,265312800325264,此外3头牛没有相应的畜禽标识号,且没有加施畜禽标识号的痕迹,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未加施畜禽标识号的3头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当场陈述“此3头牛昨天在铁热木镇活畜交易市场购买的,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核实当事人存在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行为。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2672元(大写贰仟陆佰柒拾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9日 |
0.2672 | 0 |
16 | 岳普湖县 | 岳农(动监)罚〔2025〕5号 | 艾某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艾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2025年1月26日10时13分时接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电话内容为“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到岳普湖县利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一些违法线索,想执法人员一起核实”后,2名执法人员11时45分到达岳普湖县利某有限公司待宰区10号圈,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并确认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10号圈进行检查,圈进门朝南,圈里有一群羊,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把羊群进行数羊,共28只羊,26只羊有相应的畜禽标识号2只羊没有相应的畜禽标识号,有加施畜禽标识痕迹,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这些羊的动物检疫合格检疫证明,当事人手机上出示2025年1月22日开具的6552267685(动物B)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畜禽耳标号,分别为365312801978024-8073,365312801978124-8173,共100只羊的畜禽标识号。经核实发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现象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之规定当事人运输的动物是属于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
罚款人民币2938元整(贰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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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岳普湖县 | 岳农(动监)罚〔2025〕6号 | 岳普湖县利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案 | 赛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2025年1月26日10时13分时接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电话内容为“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到岳普湖县利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一些违法线索,与执法人员一起核实”后,2名执法人员10时40分到达岳普湖县利某有限公司待宰区,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并确认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进行检查,检查现场当事人阿某货主艾某在现场,经检查待宰区6号、3号、10号羊圈,发现待宰区6号羊圈共有25只羊,7只羊有相应的畜禽标识号,分别365292802407086,365282602254434,3653001037644 67,365312202586366,365282602254400,3652928024665 1,365292802252658。此外18只羊没有相应的畜禽标识号,且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痕迹,执法人员要求货主艾某提供未加施畜禽标识的18只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主艾某提当场陈述“此18只羊昨天农三师42团农户家购买的,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阿某提货主阿卜杜热合曼·柯尤木在场的情况下检查待宰区3号羊圈,羊圈共有5头牛,羊圈里的2头牛有相应的畜禽标识号,分别为265312800 327083,265312800325264,此外3头牛没有相应的畜禽标识号,且没有加施畜禽标识号的痕迹,执法人员要求货主提供未加施畜禽标识号的3头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货主当场陈述“此3头牛昨天在铁热木镇活畜交易市场购买的,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阿某提货主艾某在场的情况下检查待宰区10号羊圈,羊圈共有28只羊,26只羊有相应的畜禽标识号,此外2只羊没有相应的畜禽标识号,但有加施畜禽标识痕迹,执法人员要求货主艾某供这些羊的动物检疫合格检疫证明,货主手机上出示2025年1月22日开具的6552267685(动物B)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畜禽耳标号,分别为365312801978024-8073,365312801978124-8 173,共100只羊的畜禽标识号。经核实发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现象,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一)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之规定,以上所提的未加施畜禽标识号的20只羊、3头牛,畜禽标识号与检疫证明不符的26只羊均都属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 经核实发现当事人(岳普湖县利某有限公司)建立的“定点屠宰场动物入场登记台账”记录动物检疫合格检疫证明与实际动物不符现象,存在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行为。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畜禽,应当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畜禽产品流向及其数量。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畜禽产品流向及其数量的;(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四)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五)向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等条件的;(六)明知他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为其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有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处39000元(大写叁万玖仟元整)罚款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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