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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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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5〕28号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7-08 10:40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阿卜***巴尔

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至5月15日对你在岳普湖乡尤库日提埂村未经批准开垦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1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乡尤库日提埂村开垦3.55亩(2369.28平方米)乔木林地,改变0.32亩(208.87平方米)乔木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阿卜***巴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阿卜***巴尔;如苏***亚孜、艾***布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页),证明两人分别为岳普湖乡尤库日提埂村党支部书记、1组小队长,为阿卜***巴尔未经批准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见证人;

2、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阿卜***巴尔非法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阿卜***巴尔非法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1份(1页),认定意见书1份(3页),影像图1份(1页)、现状图1份(1页),证明阿卜***巴尔在岳普湖乡尤库日提埂村开垦林地为3.55亩(2369.28平方米)乔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0.32亩(208.87平方米),类别为乔木林地。

我局已于2025年6月2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2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听告字〔2025〕28号)。在法律限定时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修订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阿卜***巴尔开垦林地前,该林地上无林木,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将在岳普湖乡尤库日提埂村开垦林地3.55亩(2369.28平方米)、改变林地用途0.32亩(208.87平方米)恢复原状;

2、对于在岳普湖乡尤库日提埂村开垦3.55亩(2369.28平方米)乔木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为人民币23692.8元(贰万叁仟陆佰玖拾贰元捌角)(2369.28平方米×10元/平方米);对于改变0.32亩(208.87平方米)乔木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为人民币4177.4元(肆仟壹佰柒拾柒元肆角)(208.87平方米×20元/平方米),共计罚款人民币27870.2元(贰万柒仟捌佰柒拾元贰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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