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5〕56号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7-08 10:46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李**
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至5月14日对你在艾西曼镇尤库日克科其村未经批准违法狩猎野生动物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4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未办理猎捕证,擅自在艾西曼镇尤库日克科其村狩猎野生动物环颈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修订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狩猎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辨认照片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李**;
2、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李**违法狩猎的事实;
3、证据保全清单1份(1页)、证据保全物品照片1份(3页),证明李**狩猎野生动物两只野鸡已死亡、所用工具为弹弓、弹珠;
4、鉴定委托书1份(1页)、认定材料1份(5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1份(24页),证明李**在艾西曼镇尤库日克科其村狩猎的两只野鸡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环颈雉,价值300元一只。
我局已于2025年6月1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5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56号)。在法律限定时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修订版)第五十条第二款;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艾西曼镇尤库日克科其村狩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环颈雉时使用的弹弓、弹珠等工具;
2、对于在艾西曼镇尤库日克科其村违法狩猎两只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环颈雉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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