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岳住建(建管)罚决字【2025】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岳普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5-07-21 13:29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被处罚单位名称:岳普湖县岳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企 业 性 质 :国有企业
法 定 代 表 :毛兰江·吐尔洪(职务企业法人)
经查实:你开发的喀什新粤弘丰棉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施工合同价为1497614.88元;经检查前期资料发现该项目建设单位喀什新粤弘丰棉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岳普湖县岳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2024年9月9日岳发改备案【2024】62号,2025年01月06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6602692412160001-TX-001,2024年6月2日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2025年3月31日喀什新粤弘丰棉业有限公司与岳普湖县岳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建设合同,施工合同价为149.76万元,施工合同中明确2025年4月1日开工;2025年5月15日竣工。
经过查看材料,人员调查问卷等方式判定此项目自2025年4月1日开工建设到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现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1条、“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目前项目主体施工阶段(停工状态),属于较重违法行为,对建设单位处合同价1.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罚款。即对建设单位喀什新粤弘丰棉业有限公司处合同价1.5%罚款2.2464万元(贰万贰仟肆佰陆拾肆元贰角贰分元整),对施工单位岳普湖县岳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处2万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喀什信用信息处理平台公示。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岳普湖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岳普湖县财政局。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出六十日的从其规定)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或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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