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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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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5〕58号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7-01 12:33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林*豪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至5月15日对你在也克先拜巴扎镇乌苏特村、托合提喀村未经批准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4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也克先拜巴扎镇乌苏特村、托合提喀村改变2.02亩(1350平方米)乔木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及2016年、2020年退耕还林地用途建设八座铁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林*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林*豪;

2、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林*豪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林*豪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建设铁塔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8份(8页),鉴定表1份(1页),影像图1份(4页)、现状图1份(8页),证明林*豪在也克先拜巴扎镇乌苏特村、托合提喀村改变林地用途地类为乔木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及2016年、2020年退耕还林地,改变地类用途面积2.02亩(1350平方米),类别为地方公益林地、一般商品林地。

我局已于2025年3月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5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听告字〔2025〕58号)。你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修订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将在也克先拜巴扎镇乌苏特村、托合提喀村改变林地用途2.02亩(1350平方米)恢复原状;

2、对于在也克先拜巴扎镇乌苏特村、托合提喀村改变2.02亩(1350平方米)乔木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及2016年、2020年退耕还林地用途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为人民币13500元(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平方米×10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晓红、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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