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公示案件信息表
来源: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7-15 13:46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序号 | 地州/县市 |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金额(元)万 | 备注 |
1 | 岳普湖县 | 岳农(种子)罚〔2025〕1号 | 岳普湖县某某农资有限公司 | 刘某 | 2025年2月25日13时12分时,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到岳普湖县某某农资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向当事人告知享有权利,检查现场当事人阿曼萨·阿卜杜如苏在现场,门店进门斜对面摆放“疆优棉F015-5号”棉花种子14袋(袋/10千克),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疆优棉F015-5号”棉花种子备案表,当事人当场打电话该公司法人代表人,法人代表人电话通话中陈述“此品种去年进货到<岳普湖县万润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去年没有销售完,去年备案过,今年还没来得及备案”执法人员用相机拍照保存营业执照、相关证据资料,以上全过程录像保存。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种子法》第七十九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 1、立即停止当事人种子销售前未按规定备案; 2、 处2300元罚款(贰仟叁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2日 |
0.23 | |
2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罚〔2025〕3号 | 阿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的案 | 阿某 | 2025年4月4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岳普湖县色也克乡14村路段针对农机安全进行行政检查,当日13时25分在14村小学前面路段时依法停止从东往西正行驶的新31E8204号牌的拖拉机,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执法人员确定与当事人无厉害关系之后,开始行政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驾驶证或操作证件,当事人当场陈述“此台拖拉机从英吉沙县购买不久还没有过户。以前我有H型拖拉机操作证增加G2型操作证件手续”。拖拉机已悬挂号牌为新31E8204,型号为鲁中LZ604-B。执法人员使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APP”查询拖拉机年检记录及当事人拖拉机操作证情况。查询结构未查到当事人持有拖拉机操作证件情况。当事人存在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行为。 当事人涉嫌违法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参考《自治区农业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基准(试行)》四、农业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项具体违法行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反规定,未发生安全事故的”违法情形属于“一般”的违法程度,对应载量标准“责令改正,处25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之基准;裁量行政处罚额度。 |
处250元罚款(大写贰佰伍拾元整); | 岳普湖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4日 |
0.025 | |
3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罚〔2025〕5号 | 阿某使用其他拖拉机的证书和牌照 | 阿某 | 2025年4月17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3名执法人员,在色也克乡塔孜霍依拉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领域检查时发现阿某在色也克乡塔孜霍依拉棉花耕地操作绿色的轮胎式拖拉机(牌照号:新31Y3893,产品型号:JD1204,出厂编号:1YR1204BJFA104802,发动机号:YA14090885,出厂日期:2015年1月8日,)进行犁地作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行驶证,同事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安全监理平台查询显示“拖拉机型号:JD1354,牌证号:新31Y3893,车架编号:1YR1354BVFA102819,发动机号:YM15109038,出厂日期:2015年10月21日,注销状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理。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使用其他拖拉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1.收缴使用的牌照。 2.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 |
岳普湖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1日 |
0.1 | |
4 | 岳普湖县 | 农(农机)简罚(2025)8号 | 阿某违章载人员,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农业机械案 | 阿某 | 2025年6月12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色也克乡5村农机安全检查,当日15时25分时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阿某驾驶操作的号牌为新31-P7896的联合收割机经检查发现当事人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的,驾驶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贰佰元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6/22 | 0.02 | |
5 | 岳普湖县 | 岳农(大工机 )立罚2025〕1号 | 如某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 如某 | 2025年3月21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3名执法人员,在巴依阿瓦提乡1村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领域检查时发现,如某在巴依阿瓦提乡1村(54团路段)林带驾驶红色的轮式装载机(型号:DL503-9C 、车辆识别代号:DXCCWLCGEJ0010816、发动机出厂编号:1618F079314、出厂日期:2018年 )进行平地作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确认当事人无厉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向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件,当事人当场陈述“本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件”,执法人员使用“新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网上平台”查询当事人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件情况,未查到持有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件,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理。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7日 |
0.2 | |
6 | 岳普湖县 | 岳农(大工机 )罚〔2025〕2号 | 麦某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 麦某 | 2025年3月23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巴依阿瓦提乡1村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领域检查时发现,麦某在巴依阿瓦提乡1村科勒叶根(54团路段)林带驾驶黄色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牌照号:新31工17131,型号:龙工LG6225F,车架号:SPN0328,发动机号:82081817)进行平地作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确认当事人无厉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向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件,当事人当场陈述“本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件”,执法人员使用“新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网上平台”查询当事人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件情况,未查到持有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件,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理。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7日 |
0.2 | |
7 | 岳普湖县 | 岳农(大工机 )罚〔2025〕3号 | 喀某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案 | 喀某 | 2025年3月23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巴依阿瓦提乡1村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领域检查时发现,麦麦提·图尔荪在巴依阿瓦提乡吐德干(54团路段)林带驾驶黄色的轮胎式装载机(产品型号:LW500HV,产品识别代码:XUG0500HTNCB01200,发动机号:1621L103280,出厂日期:2022年)进行平地作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确认当事人无厉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向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执法人员在“新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未注册登记,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理。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7日 |
0.2 | |
8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罚〔2025〕9号 | 牙某违章载乘人员无证驾驶无牌农业机械一案, | 牙某 | 2025年6月18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也克先拜把扎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领域检查,在该镇13村1组路段发现违规载乘人员驾驶红色的五征-WZ250X型拖拉机(未挂牌证,车架号:31309T0188)小麦秸秆运输作业,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确认当事人无厉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件、拖拉机行驶证,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件、拖拉机行驶证。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当事人身份证号码、拖拉机车 架号,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拖拉机型号:征-WZ250X,牌证新31J7883,车架号:31309T0188、发动机号码:L130811564B、拖拉机登记日期:2014年8月18日,年检有效期:2018年2月28日,拖拉机注销状态,车辆所有人吾卜力喀斯木·吾扑尔,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理。 |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四)驾驶、操作无牌证或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农业机械的;(五)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的;(七)无证或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对有前款第七项所列情形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采取暂扣农业机械的行政措施。暂扣农业机械的,最长不得超过3天。”之规定; |
一.驾驶无牌的农业机械行为处罚贰佰元( 200元)整; 二.违章载乘人员的行为处罚贰佰元( 200元)整; 三.无证驾驶农业机械的行为处罚贰佰元( 200元)整; 以上罚款共计陆佰元(600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1日 |
0.6 | |
9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罚〔2025〕10号 | 姜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农业机械案 | 姜某 | 2025年6月20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三名执法人员,在岳普湖乡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领域检查,在该乡3村5组路段发现驾驶绿色4LZ-8B21型联合收割机(未挂牌证,车架号:ZLTE-P13749JH)转移作业,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确认当事人无厉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当事人无法提供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执法人员 现场通过当事人身份证号码、联合收割机车架号,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未注册登记,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农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4号,“具体违法行为: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农业机械的: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法轻度:较轻:违法情形:驾驶无牌的农业机械:载量标准: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法轻度:严重:违法情形:无证驾驶农业机械的:载量标准: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之规定。 | 一.驾驶无牌照的农业机械行为处罚贰佰元( 200元)整; 二.无证驾驶农业机械的行为处罚贰佰元( 200元)整; 以上罚款共计肆佰元(400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1日 |
0.4 | |
10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罚〔2025〕7号 | 李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李某 | 2025年5月22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岳普湖乡3村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拖拉机正在道路行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驾驶证,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驾驶证件,执法人员通过新疆农机监理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当事人李振聚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理。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农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5号“具体违法行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能中止违法行为,未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载量标准: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250元(贰佰伍拾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1日 |
0.025 | |
11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药)罚〔2025〕1号 | 岳普湖县喜某资有限公司销售劣质农药案 | 任某 | 2025年5月27日13时12分时,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到岳普湖县喜某农资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向当事人告知享有权利,检查现场当事人任坤在现场,发现经营门店内货架上摆放“赤霉酸”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27,共25瓶(生产日期:2023年5月13日、有效期二年),此农药已过期。经营场所旁边的房间同时也发现箱子里装有的五种农药全部已过期,分别是:1、赤霉酸共65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27,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有效期二年。2、复硝酸钠,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471共有54瓶,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有效期二年。3、虫螨.茚虫威,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511共有11瓶,生产日期:2023年4月18日、有效期二年。4、螺虫乙酯,农药登记证号:PD20183162共有15瓶,生产日期:2023年5月14日、有效期二年。5、高氯甲维盐,农药登记证号:PD20111084,共有2瓶,生产日期:2023年2月20日,有效期二年。合计172瓶过期农药全部查封扣押。执法人员用相机拍照保存营业执照、相关证据资料,以上全过程录像保存。当事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六之规定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没收违法销售过期农药的产品(本机关2025年5月27日扣押的农药清单,编号为“农药202501”编号为“农药202501”)共172瓶; 2、处2300元罚款(贰仟叁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7日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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