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5〕55号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8-07 17:41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王**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至7月16日对你在也克先拜巴扎镇开来依马克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土地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3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也克先拜巴扎镇开来依马克村开垦26.88亩(17923.12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修订版)第九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开垦国有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王**;
2、国有农用地出租合同1份(9页),证明王**非法开垦国有土地未签订合同。
3、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王**非法开垦国有土地的事实;
4、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王**非法开垦国有土地的程度;
5、现场勘验图1份(1页)、国土空间规划地类认定材料1份(6页),证明王**在也克先拜巴扎镇开来依马克村非法开垦国有土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26.88亩(17923.12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证明该宗地不在岳普湖县规划用地用海(2021年-2035年)可开垦区域内(后备耕地)。
我局已于2025年7月3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5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55号),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属于初次违法并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于2025年6月已将开垦的26.88亩(17923.12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恢复原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在也克先拜巴扎镇开来依马克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682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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