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5〕50号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8-21 16:26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阿布****依木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至7月16日对你在阿其克乡尤库日帕万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草地一案立案调查。2023年11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阿其克乡尤库日帕万村开垦15.1亩(10065.9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其他草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修正版)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开垦草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阿布****依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阿布****依木;
2、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阿布****依木非法开垦草地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阿布****依木非法开垦草地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1份(1页)、地类认定材料1份(4页),证明阿布****依木在阿其克乡尤库日帕万村非法开垦草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15.1亩(10065.9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其他草地)。
我局已于2025年8月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5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50号),在法律限定时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第修正版)第六十六条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拟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
2、对于在阿其克乡尤库日帕万村非法开垦15.1亩(10065.9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其他草地)的行为,处以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