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5〕65号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8-07 17:43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张**
我局于2025年7月2日至7月16日对你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未经批准开垦林地一案立案调查。2021年12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开垦29亩(19333.83平方米)地方公益林(灌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开垦林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张**;
2、国有农用地出租合同1份(9页)、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张**非法开垦林地未签订合同;
3、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张**非法开垦林地的事实;
4、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张**非法开垦林地的程度;
5、现场勘验图1份(1页)、地类认定材料1份(7页),证明张**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非法开垦林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29亩(19333.83平方米)地方公益林(灌木林地)。
我局已于2025年8月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6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65号),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属于初次违法并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于2025年7月已将开垦的29亩(19333.83平方米)林地补种了沙枣树、播种了红柳种子,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认为你并未造成林地严重毁坏且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意愿(补种了沙枣树、播种了红柳种子),不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林地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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