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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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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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5〕67号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8-07 17:38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新疆****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至7月16日对你公司在岳普湖县泰岳工业园区未经批准违法建设办公楼及食堂一案立案调查。2021年8月,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岳普湖县泰岳工业园区建设办公楼及食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版)第四十条第一款,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新疆****有限责任公司,刘**为法定代表人;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份(4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2页),证明新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不包括建设办公楼及食堂;

3、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新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规划建设办公楼及食堂的事实;

4、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证明新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规划建设办公楼及食堂的事实的程度;

5、现场勘验图1份(1页)、规划及地类认定材料1份(5页)证明新疆****有限责任公司在岳普湖县泰岳工业园区建设办公楼及食堂占地面积0.5亩(330.9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26.26平方米,权属地类为国有农用地灌木林地、建设用地;

6、《新疆**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1份(14页),证明新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办公楼及食堂工程造价710937元。

我局已于2025年7月3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6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67号),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版)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3月修订版)第五十九条,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行政处罚)》(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60天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办公楼及食堂的行为,处办公楼及食堂工程造价(710937元)5%以罚款,罚款为人民币35546.85元(叁万伍仟伍佰肆拾陆元捌角伍分)(710937元×5%)。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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