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5〕76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9-18 19:50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艾西曼镇****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8月13日至8月29日对你单位在艾西曼镇加格达村未经批准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公墓一案立案调查。2019年3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艾西曼镇加格达村改变1.51亩(1009.96平方米)灌木林地用途建设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普湖县艾西曼镇****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库****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县艾西曼镇****村民委员会,库****为岳普湖县艾西曼镇****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2、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岳普湖县艾西曼镇****村民委员会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岳普湖县艾西曼镇****村民委员会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公墓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1份(1页)、改变林地用途地类、类别认定材料1份(4页),证明岳普湖县艾西曼镇****村民委员会在加格达村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权属地类为国有农用地(灌木林地)1.51亩(1009.96平方米),类别为地方公益林地。
我局已于2025年9月1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6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68号),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修订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将在艾西曼镇加格达村改变林地用途1.51亩(1009.96平方米)灌木林地恢复原状;
2、对于在艾西曼镇加格达村改变1.51亩(1009.96平方米)灌木林地用途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为人民币10099.6元(壹万零玖拾玖元陆角)(1009.96平方米*10元/平方米)。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汉辉、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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